• 当前位置:首页  便民服务  办事指南
  • 最新公开信息

    学生办理学历和学习成绩证明规定

    发布时间:2016-11-01来源:教务处

    一、本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的在读证明、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证明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办理,各二级学院均不得擅自办理在读证明、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证明。在读证明、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证明需经教务处加盖公章并装入信封盖上骑缝章后方能生效。

    二、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欲申请出国留学、就业等需办理在读证明和学习成绩证明者,由本人凭学生证到教务处填写《成绩证明申请表》,由教务处出具有关证明。5个工作日后到教务处领取。

    三、历届毕业生需办理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证明者,由学校档案室统一办理。需凭本人的毕业证书或身份证方可办理。如委托他人前来办理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

    四、各类证明均不得擅自涂改,如擅自涂改,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五、已办理的在读证明、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证明需要加印时,必须经过严格审核校对方能复印盖章。

    六、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务处。

    教务处

    二零一三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