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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2017版)

发布时间:2017-12-07来源:学工处

上外贤达学〔20176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并请求作出复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人”,是指实施“学生申诉”行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

第四条 自处分或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时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常务委员8名,临时委员5名。常务委员由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室、督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临时委员由教师代表2名,学生代表3名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申诉事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核受理申诉人的书面申诉;

(二)开展有关复查;

(三)召开复查会议,审核复查材料,作出复查结论;

(四)将复查结论报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门会议复核审定,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一式2份),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学号等;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签名;

(五)申诉人有效的通讯地址、联络方式等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5日内补齐;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1.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2.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延期理由的;

3.撤回申诉后又提出申诉的;

4.同一事件再次提出申诉的;

5.其他按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条 学生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被撤回后,申诉程序自行终止。

第四章 申诉的复议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申诉,须进行复查评议。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原始材料,对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予以审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询问;

(三)听取原承办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提出的新证据予以查证和核实;

(五)综合以上情况,形成该项申诉的书面

查报告。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复查会议,并对下列问题进行评议: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二)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是否正确适当;

(三)作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是否有失公正;

(五)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复查评议后,采取表决方式形成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时,应获得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对于被受理的申诉请求,除已被撤回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于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复查决定书送达方式主要采取当面直接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采取邮寄、公告、留置等三种方式中的一种送达。邮寄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在校园网或校内宣传栏上发布,公告期为两周,公告期满视为送达;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当邀请其所在学院的代表(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文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见证人签名,把相关文书留在申诉人的住所或宿舍视为送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办法条文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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