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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25来源:学工处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1.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能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3.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

4.在所评定学年中,必修课与选修课首次考试(考核)成绩为及格及以上。

(注:首次成绩即原始成绩,非有效成绩。)

5.在所评定学年中,未处于处分期(含已被学校解除处分者),无旷课记录,无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记录。

6. 在所评定学年中,无影响学校声誉、破坏团结的言行。

二、奖学金评定范围

1.所评定学年在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的在校学生(交流学期不参加评选)(以下简称学生)。

2.学生在交流学期的奖学金评定,参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下发的《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及学生所在海外高校的奖学金评定标准执行。

三、奖学金类别与名额

在所评定学年中,各等级奖学金不可兼得。各等级奖学金评定原则为优中选优,学院须兼顾学生平日操行表现,有严重影响班级团结、学院或学校声誉行为者,学院有权实行一票否决制。

1.特等奖学金

特等奖8000/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1%评定。

2.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包括一、二、三等及优秀奖学金,其中:

一等奖4000/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5%评定;

二等奖2000/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10%评定;

三等奖1000/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15%评定;

优秀奖300/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9%评定。

四、奖学金评定条件

1.综合奖学金

凡所评定学年拥有评定资格的学生,均可参加本人所在的综合奖学金参评单位的评定。其中一等奖参评者不得有违纪计分,二等奖参评者违纪计分累计不得超过2分,三等奖参评者违纪计分累计不得超过4分,优秀奖参评者违纪计分累计不得超过6分。

2.特等奖学金

在获得所评定学年一等奖学金基础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参加本人所在参评单位的特等奖学金评定:

1)在所评定学年,参加学科竞赛(详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文)和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举办的比赛(参赛通知须为国家教育部教指委盖章下发红头文件)并荣获奖项的;

2)在所评定学年,参加权威组织举办的大型赛事、行业认可度较高的权威赛事(如:外研社、外教社举办的全国大学生多语种竞赛,汇创青春,挑战杯,各类知名国际赛事等)并荣获奖项的;

3)在所评定学年获得由学校认可的全国或省(市)级各类荣誉称号的;

4)在所评定学年,其先进事迹获得全国或省(市)级主流媒体报道,对学校产生积极正面影响的。

五、奖学金评定时间及参评单位的定义

1.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制期满的最后一个学年不进行奖学金评定。

2.综合奖学金每次评定的参评单位是指同一学院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或同一教学计划)的所有学生构成的单位;特等奖学金每次评定的参评单位是指由同一年级同一学院的所有学生构成的单位。

3.转专业学生根据参评学年成绩在原专业参评。

六、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

1.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奖项获奖比例向各学院下拨评奖名额,各学院以所评定学年综合测评分数(所评定学年中综合测评成绩)为基本依据,按综合测评分数高低顺序确定获奖奖项。

2.综合测评分数的计算,按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执行。

3.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可制定相应的《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学生公布,并报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学生工作处)备案。

4.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学生工作处)主管,各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各学院学生工作部门需对参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和综合测评分数确定获奖候选人,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将获奖候选人在学院范围内(含学院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获奖候选人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或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学生工作处)反映,由所在学院领导或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学生工作处)组织复查。

6.各学院将奖学金评定情况及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获奖候选人上报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学生工作处),由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学生工作处)审核,在全校范围内(含网站)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获奖候选人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或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学生工作处)反映,由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学生工作处)组织复查。

7.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学生工作处)将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候选人名单上报学校审批后在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学生工作处)网站正式公布。

8.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学生工作处)根据正式获奖名单组织打印、发放《奖学金证书》并予以表彰;财务处根据正式获奖名单发放奖学金;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学生工作处)根据正式获奖名单整理归档奖学金评定材料。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此前颁布的有关办法条文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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