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拨付的用于学生、教师、学院发展以及其他政策性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专项资金的开支报销严格按照预算资金使用规定、财务报销条例、科研报销条例规定等,并使用经费本。报销范围以项目预算为依据。
第四条 有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须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要认真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规范申办程序。应按照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及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编制拟申请的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经学院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制定本项目的管理规章及制度。申请的专项资金到位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期内按职责提出使用的项目和事件,由负责人加强审核,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挪用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张榜公布专项资金的使用进度情况,接受学院领导小组和公众的监督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审查,严肃查处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人和事,酌情追究领导责任。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进行单项分类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学院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由学院财务部门依据专项资金的性质和有关使用规定,确定专项资金的支付方式,进行单独核算。
第八条 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实行归口管理。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严格按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和预算批复要求,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使用专项资金。不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按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报财务部门审核,坚决杜绝随意性。
第九条 要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并由管理部门指派专人负责,经验收的合格的项目由验收成员签字,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不合格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验收成员拒绝签字,并以书面形式说明意见和理由。
第十条 形成固定资产的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纳入学院资产管理范畴,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拨款单位对所拨的专项资金使用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