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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外贤达学院关于公章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5-04来源:信息公开

    各院系部处:

    基于学院规模的不断扩大,行政事务的日益繁杂,为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对本学院及各部门的公章刻制、保管和使用等作如下规定:

    一、公章的刻制

    1、学院所属部门、机构确因教学业务需要刻制公章,应申明理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2、部门、机构刻制公章,包括业务专用章等,应按人事部门公布的机构,报经院办审核;新刻制的公章由院办备案、发文公示,方可正式启用;未经院办确认启用的公章一律无效。

    3、公章磨损或毁坏需更换,应报经院办履行重新刻制手续,启用新章的同时交回旧章,并由院办负责废除。

    二、公章的保管

    1、学院公章(包括钢印)和法人代表章、院长签字章等均由院办指派专人保管;所属部门、机构公章由所在部门、机构负责人指派专人保管。

    2、公章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按照规定谨慎用印,决不允许滥用、私用;保管人员因出差或暂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应指定临时代管人员,并做好交接工作。

    3、公章限于在办公室使用,不得由个人携带外出;确需外带用印,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4、公章保管要安全可靠,发现丢失或盗用,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补救,避免造成损失。

    三、公章的使用

    1、凡以学院名义对内对外印发的公文用章,必须由院办统一审核、编号和用印;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向上级机关申报材料、报表等重要文本等用印,须报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重大事项应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学院主管领导签字;领导签字原件应存档备查,不能签字的原件应备有一份同式文件供领导签字存档。

    2、各类毕业、肄业、结业和学位证书,学历证明、聘书、奖状等用章,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由公章保管人员负责用印;各类工作证、学生证等常规证件用印,由相关管理部门造册登记,经院办核实;财务各类报表、票据用印,由财务处造册登记,提交院长审阅签字。

    3、有关部门或个人因各种需要使用学院公章,要填写用印单、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由保管人员用印。

    4、各院系和职能部门公章,主要应对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往来,一般不得擅自对外使用;有关职能部门对外联系业务的介绍信或公函,由院办签发;严禁开具无任何内容、只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表格,及其他白纸便签。

    5、因管理不严,发生公章使用不当,或遗失,要追究有关保管人员和领导的责任;部门、机构未经严格审核,造成错误用印,要追究审批人员的责任;公章保管人员或工作人员违纪使用印,按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上述规定由院办负责解释。

    五、上外贤达办[2006] 8号文废除。

     

     

    上外贤达学院院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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