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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外贤达学院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3-05-07来源:信息公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选题、申报、评审、立项、鉴定与验收等各项工作程序,提高项目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更好地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各级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含课题、论文)。

    第三条  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坚持“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科研方针,确立的项目主要是本校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教育科学研究领域内对丰富和发展教育理论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前沿问题,能为教育决策提供服务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

    第二章     

    第四条  学校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主要围绕《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列举的选题项目,也可根据其他确定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范围自行选题。

    第五条  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急需研究的重大项目,为教育决策与政策制定提供咨询服务的相关项目,也可采取公开招标与委托研究的方式实施。

    第三章     

    第六条  学校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度初2个月内组织申报、审核当年度的科研项目,评审完毕后由科研处立项、备案。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对象为在本校任职的各级教育工作者、教育管理工作者和教育科研人员等。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须认真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二份。应于规定日期前向所在部门(院、部、处)负责人送交申请书,经汇总后报科研处。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应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十条  学校重点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具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项目申请人所在部门(院、部、处)负责人应对申报书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学校重点项目将按照专家评议、综合平衡、领导审核的工作程序进行评审。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原则上项目(课题、论文)以2周年为结题周期。部门(院、部、处)负责人安排专职人员汇总部门科研成果交科研处。每个课题交1份书面文稿(A4)和1份电子稿(科研处Email)。

    第十三条  经批准确立的学校重点项目由部门(院、部、处)和科研处共同做好全程管理工作及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部门(院、部、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科研处定期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鉴定与验收

    第十五条  凡被批准确立的学校重点教育科研项目,应对科研成果组织专家鉴定。

    第十六条  学校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人应及时完成项目总结报告并向科研处提出成果鉴定申请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重点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主要采取专家会议鉴定或专家通讯鉴定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重点项目完成后承担人应向科研处提供项目鉴定意见、成果主件、主要附件、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有关材料。

    通过鉴定与验收的学校重点项目由科研处统一登记编号、存档,颁发结题证书。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科研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