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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外贤达学院教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3-05-07来源:信息公开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部门关于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要求(见附参考文献),本校对各类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提出如下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管理费:本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项目资助经费的5%,每项不超过1500元,学校统筹使用。

    2.劳务费(含餐费):包括专家咨询费、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项目资助经费的20%可用于劳务费(含餐费,餐费不超过8%),但每项不超过10000元。国家和上海市相关部门下达的教学科研项目经费不包含餐费。

    3.交通费:项目资助经费的10%可用于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使用的交通费,但每项不超过5000元。

    4.资料费: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须附购书清单)等。

    5.调研差旅费: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小型会议费: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须附经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的议程和预算)。

    7.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经科研管理、后勤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以后,项目负责人可以购买1台计算机,单价5000元以下,其所有权归学校(须办理资产登记和使用手续)。计算机使用费包括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8.印刷费: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和打印费等。

    第二条  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等)由学校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300800元。

    第三条  本校自设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70%可用于对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进行奖励。

    第四条  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离职、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五条  国家和上海市相关部门对特定教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如另有规定,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解释。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