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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外贤达学院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集体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07来源:信息公开

                       (2006512日经主管校长批准)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表彰优秀学生、激励先进集体,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一) 评选条件

    1.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正确的政治立场;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专业、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

    3)努力履行国家赋予大学生的各项义务,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

    4)积极投身于各项团学工作,参与校易班活动;

    5)诚实守信、关心集体,乐于助人,言行举止文明礼貌,勇于同违法乱纪的不良现象作斗争;

    6)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在本学年中获得过至少一次特等奖学金或二等(含)以上综合奖学金;

    7)积极锻炼身体,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8)与同学相处融洽,能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正确的政治立场;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专业、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

    3)努力履行国家赋予大学生的各项义务,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

    4)积极投身于各项团学工作,参与校易班建设;

    5)为人正直、诚实守信、关心集体,乐于助人,言行举止文明礼貌,勇于同违法乱纪的不良现象作斗争;

    6)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在本学年中获得过至少一次特等奖学金或三等(含)以上综合奖学金;

    7)积极锻炼身体,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8)与同学相处融洽,能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评选时间和程序

    1.评选时间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在次学年开学后第45周进行,具体时间由学生工作处通知。

    2.评选程序

    各班级结合奖学金评定和德育考核工作,根据参选条件推选出本班级候选人或候选集体,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推选。推选出的候选人或候选集体由辅导员进行鉴定,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生工作处根据评选名额确定评选结果。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经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进行鉴定、审核。获得荣誉称号的人员由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并颁奖、颁证。

    (三)评选名额

    优秀学生的比例为学生总数的5%左右,优秀学生干部的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左右,以上比例最高上浮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1%

    (四)奖励办法

    1.优秀学生由学校填写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向优秀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2.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填写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向优秀学生干部颁发荣誉证书。

    二、优秀班集体评选

    () 优秀集体评选条件

    1.以班级为单位参评。

    2.集体成员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所有集体成员均未受到校纪处分。

    3.集体成员关心热爱本集体,相互团结友爱,没有尖锐突出的成员间矛盾。

    4.集体成员学习努力,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集体中比较优秀。

    5.集体成员在团学工作中贡献较多,易班建设发展中的活跃度较高。

    6.集体中干部以身作则,带领集体成员积极开展各项活动,成绩显著,具有良好的集体风气。

    7.集体成员积极锻炼身体,大部分成员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 优秀班集体产生办法

    1.优秀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在次学年开学后第45周进行,具体时间由学生工作处通知。评选前,由各班向学校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优秀班集体申报表。

    2.推选出的候选人或候选单位由辅导员进行鉴定,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生工作处根据评选名额、各班学习成绩、班级卫生、寝室卫生、班级日常工作活动、综合影响力等方面确定评选结果。

    3.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经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进行鉴定、审核。获得荣誉称号的集体由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并颁奖、颁证。

    () 评选名额

    优秀集体的比例为全校班级总数的10%,以上比例最高上浮不得超过班级总数的1%

    (四)奖励办法

    优秀集体由学校颁发奖状及奖励。

    三、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及由其组成的班级。

    2.本办法自200691日起实施。

    3.本办法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