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并请求作出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学生申诉案件复查和处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申诉案件的受理、复查小组的召集、处理决定的送达等工作,其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常设委员7名,其成员分别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学生工作处工作人员1人、教务处工作人员1人组成;临时委员至少由教师代表3人、学生代表2人组成。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审核申诉人的书面申诉;
(三)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评议与表决;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意见或修改、撤消处分决定建议,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七条 学生应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一式2份),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所在学院、班级、学号等;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签名;
(五)申诉人有效的通讯地址、联络方式等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1.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2.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延期理由的;
3.撤回申诉后又提出申诉的;
4.同一事件再次提出申诉的;
5.其他按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条 学生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被撤回后,申诉程序自行终止。
第四章 申诉的复议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的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包括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可以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进行复议。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成立复查小组,复查小组成员达到5人以上单数(含5人)即可进行工作,但每次审查至少需3名教师代表、2名学生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调查:
(一)提取原处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分予以审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询问;
(三)听取原处分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提出的新证据予以查证和核实;
(五)复查小组综合以上情况,形成该项申诉的书面调查报告并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小组应当对原处分或处理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应当查清以下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定性是否准确;
(三)程序是否正当;
(四)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等依据是否明确;
(五)原处理或处分是否适当;
(六)被申诉的部门有无徇私舞弊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复议会议,复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参加复议会议的委员须有教师与学生代表。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申诉处理作出评议。复议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复议成员的表决意见,应当如实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下列问题进行评议:
(一)被申诉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二)被申诉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是否正确、适当;
(三)被申诉处理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被申诉处理决定是否有失公正;
(五)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采取表决方式形成维持或撤销的复查结论。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设委员参加表决。复查结论应有超过参加会议的表决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对于被受理的申诉请求,除已被撤回外,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于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复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因故确需延期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诉委员会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申诉处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复查结论建议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应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并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方式主要采取当面直接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采取邮寄、公告、留置等三种方式中的一种送达。邮寄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在校园网或校内宣传栏上发布,公告期为两周,公告期满视为送达;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当邀请其所在学院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文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见证人签名,把相关文书留在受送交人的住所视为送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