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建立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院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学院认定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为三档,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属于“特别困难”。
(二)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
(三)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为限)的学生,属于“困难”。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工作处、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根据认定工作程序,认真、负责的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全面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经济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指导意见第六条中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并认真进行核实。
(四)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中需提供认定工作组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和《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八条 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困难、特别困难两类贫困生,应按一定比例予以抽查;对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类贫困生应尽可能逐个核实,其中有条件的可进行走访慰问。
第九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