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表彰大学期间在德智体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毕业生,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促进我校学风、校风建设,同时也有助于用人单位对我校毕业生优才优用,根据上海市教委《关于做好2010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0]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评选对象、评选比例
评选对象: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评选比例:优秀毕业生分为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和校优秀毕业生,其比例各自不超过全校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具体名额由学工处根据各学院的毕业生人数进行分配。
二、优秀毕业生评定标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能模范地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各方面表现突出。
2.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3.能正确对待毕业生就业,有正确的择业观,能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关系。
4.市级优秀毕业生必须获得过两次一等奖学金或一次一等奖学金及两次二等奖学金,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1)获得两次上海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志愿者”等称号之一者;
(2)获得三次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志愿者”等称号之一者;
(3)在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文化活动中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者;
(4)在国家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篇或公开刊物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
(5)经学校认可的在市级及以上的各类比(竞)赛中至少两次获得个人前三名者;
(6)在重大事件中有突出表现,立功受奖者;
(7)学校认定的其他突出表现者。
校级优秀毕业生必须获得过至少一次一等奖学金或二次二等奖学金,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1)获得上海市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志愿者”等称号之一者;
(2)获得两次校级及以上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志愿者”等称号之一者;
(3)在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文化活动中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者;
(4)在国家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篇或公开刊物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
(5)经学校认可的在市级及以上的各类比(竞)赛中至少两次获得个人前三名者;
(6)在重大事件中有突出表现,立功受奖者;
(7)学校认定的其他突出表现者。
5.对自愿赴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评选程序
毕业生根据评选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组织毕业生所在班级开展民主评议,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后,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或《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由各学院负责整理、审核上报材料,并报学工处。
学工处对上报材料及名单进行审核及平衡后确定初审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校级优秀毕业生报校长审批,市级优秀毕业生报市教委审批。
市优秀毕业生由市教委颁发《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并将《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校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优秀毕业生证书》,并将《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批准为市或校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违纪违法行为或毕业论文、毕业考试不及格以及其他与优秀毕业生称号相违背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若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学校将向用人单位如实反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奖励办法
在毕业典礼上学校将对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
1.各学院在评选中要严格掌握评选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宁缺毋滥,严防弄虚作假。
2.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4月12日起实施。本暂行办法由学工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