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一、总则
(一)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完善学生管理和科学评价学生,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导向作用,引导、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合格人才,制定本办法。
(二)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有关规定,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记分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在校的表现进行较科学、合理的评价,测评学生德、智、体综合成绩。
(三)综合测评的成绩,作为学生评奖学金、评优以及推荐毕业生就业的主要依据。
(四)综合测评成绩 = 德育成绩(占总成绩 20% ) + 智育成绩(占总成绩 70% ) + 体育成绩(占总成绩 10% ),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二、德育成绩评分标准
德育成绩(满分 100 分) = 基础分 + 奖惩分
(一) 基础分 70 分,要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正确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热爱祖国,自觉维护祖国利益,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的活动。拥护改革开放,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贡献。
(二) 奖惩分标准见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表一:突出事迹奖励分标准
项目 | 奖 励 要 求 | 加分 |
突出 事迹 |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协助组织做好教育工作,有突出表现 | 3-6 |
2.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积极要求进步,主动向党组织靠拢,认真参加党课学习,表现优良 | 2 | |
3.见义勇为,舍己救人 | 5-15 | |
4.助人为乐,做好人好事,或在学习、生活方面主动帮助同学,表现优良者 | 1-3 | |
5.积极参加义务献血但体检未通过 | 1 | |
6.积极参加义务献血并献血成功 | 5 | |
7.参加军训获得“军训标兵”称号 | 2 | |
8.所在寝室被评为文明寝室(该项合计得分最高不超过4分) | 2 |
表二:社会工作奖励分标准
最高加分 | |
校团委各部部长,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主席 | 8 |
校团委各部副部长,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副主席 | 6 |
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部长,学院团总支副书记,寝室楼长 | 5 |
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副部长,易班学生工作站站长,学院团总支各部部长,校友会会长,心协、自律委员会第一负责人 | 4 |
社团(经学院正式批准的,下同)第一负责人(社长),易班学生工作站副站长,校友会副会长,学院团总支各部副部长,校友会会长,心协、自律委员会第二负责人,校内聘用的学生助理(须经主管部门审批且无经济报酬) | 3 |
校友会、心协、易班、自律委员会部长,社团第二负责人,校广播站播音员,班长,团支部书记 | 2 |
校友会、心协、易班、自律委员会副部长,校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学生干事,班委,团支部委员,寝室长 | 1.5 |
学院团总支各部、校友会、心协、易班、自律委员会学生干事,非学生干部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并配合主办方做好后勤服务等协调工作且表现突出,受到各学院或相关部门通报表扬者 | 1 |
注 1.其他未列出的学生干部,比照表内标准项酌情加分;
2.以上应加分事项,校级团学干部及干事,由校团委提供证明材料;寝室楼长、学生助理,由学工处提供证明材料;各学院班团干部、团学干部,由学院提供证明材料;
3.学生辅导员在收到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后方可加分,证明材料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提供给各学院;
4.兼任数项工作者,以最高项加分,不累加;
5.工作态度差、不负责任、未完成本职工作、在本学生部门考核不合格或任职未满一学期者,不加社会工作分。
表三:惩罚分标准
项目 | 惩 罚 理 由 | 扣分 |
组织纪律 | 1.上课、政治学习、组织生活、集体活动迟到、早退,每次 | 0.5 |
2.旷课、无故缺席应参加的集体活动,每次 | 1 | |
3.寝室卫生检查不及格,寝室成员每人每次 | 1 | |
4.在寝室留宿外来人员,每次 | 2 | |
5.无正当理由晚归,每次 | 1 |
表四:违纪惩罚分标准
等级 | 院通报批评 | 校通报批评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扣分 | 5 | 10 | 15 | 20 | 25 | 30 |
注:1.奖励总分不超过 30分,惩罚总分不超过70分。
2.德育表现中同一违纪行为受多项扣分时,以最高扣分为准,扣分应从德育基本分中扣除,不同违纪行为累计扣分。
三、智育成绩评分标准
智育成绩(满分 100分)= 平均成绩分 + 奖惩分
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教学计划安排修读的课程、绩点、学分作为评分依据。
(一)平均成绩绩点的计算公式
平均成绩绩点=∑(修读课程考试成绩×该课程学分)/修读课程总学分
修读课程总学分:
1.经批准免修的课程成绩绩点按免修考试成绩计算(具体见教务处关于免修的相关规定);
2.重修课及辅修课成绩不计入评奖学年学业成绩分。
(二)智育素质奖励分标准(见表五、表六)
表五:智育素质奖励分标
奖 励 要 求 | 加分 |
1.作品在电台、电视台播出或在展览中展出且经学校认可的,酌情给予加分 | 1—3 |
2.大二首次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四级(TEM4)考试成绩为80分以上(含80分)者(参加考试时间如有变动,以实际为准)。 | 3 |
表六:智育素质奖励分标准
等级 | 条 件 | 分值 |
一类 | 1.国家级竞赛一等奖;2.国家科技进步奖;3.国家级科研成果及专利、发明奖 | 25 |
二类 | 1.国家级竞赛三等奖以上;省、市级竞赛一等奖;2.论文在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3.省、市级科研成果或科技进步奖 | 15 |
三类 | 1.获省、市级其他各等奖;2.论文在一般刊物上发表;3.获校级竞赛一等奖;4.设计、实习或论文有独创成果并经学校认可 | 5 |
四类 | 1.获校级竞赛三等奖以上;2.院级竞赛二等奖以上 | 1 |
注:1.智育成绩总分不超过100分;
2.所有文章署名必须用原名,不能用笔名;
3.同一篇文章同时在内部和公开刊物上发表,以最高加分为准,不累加;
4.论文或其它文章应提供正本或有效证明,经核准后方可加分。
四、体育成绩评分标准
体育成绩(满分 100分)= 基础分 + 奖惩分
(一) 基础分评分标准
1.学生有体育课时,以体育课成绩为准;
2.无体育课或由于健康原因免修时,基础分70分,要求:坚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种文体活动,能参加各种文体活动中的后勤组织工作,身体素质良好。未能达到此要求者酌情扣分。
(二)奖惩分标准(见表七、表八、表九)
表七:奖惩分标准
奖 励 要 求 | 加分 | 惩 罚 理 由 | 扣分 |
参加校、院级文体代表队 | 3 | 凡要求参加的文体活动, 无故不参加 | 1—3 |
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及获奖者及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 每项加分 (非主力队员减半) | 表八 | 校文体代表队员无故 不参加训练者 | 1 |
参加文娱演出、竞赛加分 | 表九 | 校文体代表队成员中途 无故退出者 | 5 |
表八:参加体育竞赛的加分标准
等 级 | 破记录另加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市级以上 | 10 | 15 | 10 | 5 | |||
校级 | 2 | 6 | 3 | 1 |
表九:文娱演出、竞赛分标准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其他奖 |
市级以上 | 15 | 10 | 8 | 6 |
校级 | 6 | 4 | 3 | 2 |
院级 | 4 | 3 | 2 | 1 |
注:1.体育成绩总分不超过 100分 ;
2.其他未列出的比赛项目,比照表内标准酌情加分,但须经各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加分;
3.所有竞赛加分均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同一竞赛项目以最高项加分,不累加。
五、组织领导和实施方法
(一)综合测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学生辅导员具体操作。
(二)各学院要成立学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加强对综合测评工作的领导,抓好测评工作。
(三)各班要成立由辅导员主持,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级学生综合测评工作。
(四)为了做好综合测评工作,各班应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考核、管理制度,由辅导员、学生干部将学生信息及时记录。
(五)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在新学期第一个月内进行,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取两学期测评成绩的平均值。开展综合测评工作时,要在全体学生中进行一次动员,让每个学生了解测评办法,理解测评意义,端正测评态度,通过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教育学生正确评价自己和评价别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学生实际情况。
(六)测评工作程序
1.个人总结:学生对本人表现写出一份书面总结,基本内容包括: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心得体会、努力方向及加减分事由。
2.评分:由各班成立的综合测评小组根据本班学生平时表现记载,依据本条例进行评分,填写《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
3.综合测评结果应在班级内部进行公示,如无异议,经班级考评小组签名确认后上报学院测评领导小组,经审核汇总后签字、盖章上报学生工作处。如果学生对测评结果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处反映,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公布。
4.审核:各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审核各班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并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测评结果进行调整。
(七)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学年奖学金的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扣 5-10 分。
六、附则
(一)各学院可根据本院专业特点、学生人数等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在具体操作中对个别项目的加减分提出统一意见,并向本院学生公布,同时做好解释工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本条例各考核条文中未包括的其他情况可参照条例中相近条款执行。
(三)本条例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四)本条例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