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树立文明校风,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在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的任何处分,都是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的历史记载,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销。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取消受处分者在一学年内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自学校给予处分决定之日起,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者,留校察看期满后解除对其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内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反校纪校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的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其留校察看期限按同届毕业生毕业日倒计。
本条所称解除留校察看,是指留校察看期满而结束对其留校察看,解除留校察看不是撤消处分决定。
第二章 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者,除移交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或被司法机关裁决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者,违法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不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违反法规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因违反法规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本条所称裁决是指已生效的裁决。
第七条 对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等非法行为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尚未获得非法财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所涉价值未达到500元(含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所涉价值达到5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所涉价值达到1000元(含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对多次作案者,按其累计价值处理;对结伙作案者,均按所涉总价值,按照以上条款给予处分,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经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试卷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凡损坏公共财物、私人财物,或有其他破坏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在建筑物或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故意损坏校园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损坏设施价值超过10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故意损坏图书,包括污损、撕页、涂写、以旧换新者,除赔偿损失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损坏图书价值超过10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参照本条第 l—4款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或私拉电线者,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没收上述物品;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区喧哗吵闹并拒不接受劝告者,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在校园内及宿舍饮酒或吸烟并拒不接受劝告者,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在校园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物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对因违反本条前述款项或因吸烟、使用蜡烛等造成火灾隐患者,除赔偿一定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私自在学生宿舍留宿非本宿舍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对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对在宿舍养宠物并拒不接受劝告者,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对违反其他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凡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公共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礼堂、计算机房、体育馆、办公室等,故意起哄吵闹并拒不接受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或态度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拒不服从学校规定,不听劝告,为首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参与闹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除收缴赌具、赌资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经证实,系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情节严重、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按同时犯有赌博及打架等多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不遵守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散布、制造混乱言论或造成他人名誉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者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对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对有其他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的处分。
第十三条 观看、收听淫秽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网络视频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酌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有传播、出售、出租上述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凡参与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凡在校园内酗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酒后闹事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六条 凡以各种形式非法经商或从事各种经营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非法经商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经营价值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屡教不改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凡因本条款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受执法部门处罚者,除按本条款给予处分外,另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对打架的策划、肇事、参与、出具伪证及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唆使、煽动他人打架或策划挑起群殴并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处分;对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对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扩大,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作伪证,并对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对有下列行为者,加重一级处分:
1.侮辱、殴打教师者;
2.斗殴事件已结束,事后报复者;
3.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外事纪律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对外交往中,公然索取或暗示对方赠送礼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对外交往中,不尊重对方风俗、习惯、宗教信仰,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对外交往中,不服从学校统一安排,擅自行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教育部规定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从事流氓活动或道德败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调戏、侮辱他人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屡次从事流氓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参与卖淫、嫖娼等非法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不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校医院有关公费医疗规定、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拒不接受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造谣、诬陷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视证件及证明文件的重要程度及造成后果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生就业、评奖及处分等原因,对教职员工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对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对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或举办沙龙、俱乐部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对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对其他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给组织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中,有下列情形者,可作如下处理:
(一)可以从轻一级处分的:
1.违纪行为虽已发生,但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者;
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3.其他可以从轻处分者。
(二)应加重一级处分的:
1.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2.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干扰学校所属单位、部门正常工作者;
3.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4.曾受学校处分,再次违反校纪校规者,按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5.同时有两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按两种违反校纪校规中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6.勾结他人作案,违反本条例者;
7.违反校纪校规的群体的为首者;
8.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者;
9.其他应加重一级处分者。
第二十三条 若有本条例之外的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可参照本条例中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二)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五)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若申诉人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违纪申诉听证暂行规则》要求就违纪事实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七)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提供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职责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者,由公安、检察和司法部门首先作出处理,由相关学院、学生工作处或学校有关部门按照上述部门的处理决定,给予其相应的校纪处分。
(二)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规定及学生考勤规定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由相关学院、教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或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处分的权限
(一)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属学院拟定处分决定,经主管处会签,报主管校长签发,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编号发文公布。
(二)记过处分由主管处拟定处分决定,经学生所属学院会签,报主管校长签发,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编号发文公布。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处拟定处分决定,经学生所属学院会签,报主管校长批准,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编号发文公布。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主管处拟定处分决定,经学生所属学院会签,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校长签发,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编号发文公布。
(五)凡按以上程序和权限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由主管部门通报有关各方,并由学生工作处将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不得随意撤销。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2012年6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修改通过,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条例相悖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