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专业实习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安排本科生进行专业实习,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使学生通过实习巩固和拓展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条 学生通过实习,应了解社会,了解国情,了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际,增强献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而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专业知识水平和社会实践能力。
第二章 专业实习计划
第三条 各专业应当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的要求和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专业实习计划。专业实习应有明确的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教学要求,注意同其他教学环节的配合,严格按照必修课程要求加以管理,并给予相应的学分。学生在校期间专业实习学分数最高不得超过4学分。
第四条 各专业实习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实习目的与要求;
(二)实习内容与时间安排;
(三)实习方法与指导;
(四)实习报告的撰写要求;
(五)作业要求和有关参考题、参考书;
(六)实习纪律及注意事项;
(七)成绩考核标准及办法;
(八)实习单位的书面评语等。
第三章 专业实习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全校的专业实习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评价等具体事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专业应成立由专人负责的专业实习领导小组,制定年度实习计划,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下年度实习计划报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专业应根据实习要求,制定实习计划。安排专业实习一般不得超过正常教学时数4周,应尽量利用寒、暑假,宜安排在学生高年级阶段进行。实习计划一经批准,各专业应严格执行,不应随意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实习计划者,须经教务处批准。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专业应根据实习要求,在实习前指定专业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按照专业实习计划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指导,并做好实习各工作环节的具体安排。实习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了解并熟悉实习单位的人员、设备、经营等情况,检查和落实实习单位接收实习学生的准备工作;
(二)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学习有关文件,使学生明确实习目的、实习内容、实习要求等;
(三)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宣布实习纪律等,切实做好安全教育与保障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专业应根据实习要求,及时进行实习总结工作。实习结束后,各专业应对实习情况及时进行小结,并向本专业实习领导小组汇报;各专业实习领导小组应对每年度的实习情况进行总结,并撰写书面总结报告报送教务处,总结报告应附有一定数量学生的专业实习小结、实习报告和优秀作品等。
第四章 专业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条 各专业应认真做好指导教师的选派工作。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应由讲师以上职称、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各专业对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应进行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今后有关考评的依据。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人数应根据学生人数确定,师生比原则为1:30。
第十二条 专业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根据实习计划和要求,会同有关人员制订实习方案,落实实习单位,并组织实施;
(二)关心实习学生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实习学生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三)定期检查学生的实习情况,布置一定的思考题或专题作业,并给予一定的指导和评价。
第十三条 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计算办法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案自行制订,报教务处审核。
第五章 学生专业实习纪律
第十四条 为使专业实习顺利进行,培养良好学风,确保实习任务的圆满完成,实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认真学习专业实习的有关文件和各项规定,明确专业实习的目的,端正态度,切实做好专业实习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服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领导,接受双方教师的指导。对实习工作如有意见和建议,应向指导教师反映。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纪律;积极参加各项业务实习活动,努力向指导教师学习,认真写好实习日记、调查报告、实习总结等;维护学校荣誉,树立大学生的高尚形象,杜绝一切不文明行为的发生;在涉外单位实习的学生应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国家和实习单位的机密。
第六章 专业实习成绩考核
第十七条 实习结束后,每个学生都应填写实习鉴定表,撰写实习报告。实习报告内容包括:实习的目的、意义、内容;实习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情况及工作流程等;运用所学知识与理论对实习中发现的问题加以分析,并阐明自己的观点;实习的收获与体会等。
第十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包括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习日记、作业和实习报告,以及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政治思想表现、遵守纪律情况和劳动态度等,对学生进行实习考核,以五级记分制综合评定成绩(优秀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并写出评语。
第十九条 专业实习成绩考核要求
实习态度(占20%)
实习生必须明确专业实习的目的和意义,积极主动地做好实习的各项工作。服从院系和实习单位的领导,尊重指导教师,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荣誉,树立大学生的高尚形象。对严重违反实习纪律、造成恶劣影响者,实习成绩作不及格处理。
实习效果(占80%)
实习生应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认真完成实习规定的各项任务。记录实习情况、心得体会等;对组织的教学参观、专题报告都要记录并加以整理;在完成实习任务的同时,结合实际,自选专题进行社会调查,写出报告(可作为实习报告内容之一);或能独立完成教师布置的专题作业或对某些问题有独到见解及合理化建议;实习结束前写好实习报告,对政治思想和业务收获进行全面总结,实习报告质量必须达到实习大纲的要求。
第二十条 各专业可以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考核内容和要求制定细化评分标准。
第七章 专业实习基地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应加强校内外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要主动与接受我校实习生的单位保持联系,逐步建立和巩固长期、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在可能的条件下,学校可与实习单位签订中长期协作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专业,可根据专业特点建立校内实习基地。为了搞好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相关专业可以向学校申请购置相关设备、材料或开发实习软件等。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应发挥在教学、科研、信息和实验设备等方面的综合优势,积极主动地为校内外实习基地提供服务,建立互惠互利的协作关系。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应负责定期召开有实习基地(实习点)和其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专业实习工作经验交流会,共同探讨研究和解决专业实习中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