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了保障信访人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学院的教育教学,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来访事项切实维护接访秩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委府信访发[200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和走访等形式,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表达意愿或投诉请求等,并由领导或指派相关部门负责处理的活动。
3、学院重视信访工作,院长亲自负责,院长办公室履行信访职责,并设专人负责接待、接收和处理。
4、学院倡导民主治校,支持信访人对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认真听取、研究和处理;信访所涉及意见和建议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学科发展和管理服务的规范,学院将给予表彰和鼓励。
5、学院实行院务公开,接受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及家长的监督。
6、有关信访事项无法调解时可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二、信访人的权利、义务及其它相关事宜
1、教职员工和学生及家长来信来访,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以至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是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对学院领导、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2)向学院反映问题、提出要求。
(3)依照规定程序向学院催促处理、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3、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2)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
(3)教职工、学生及家长来访由院长办公室(综合楼1801室)负责接待,来访者应遵守接待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
(4)书面或电信反映问题,提倡真姓实名,并署明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控告、举报、申诉、检举要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基本事实和要求。
(5)反映群体意愿的应推选代表来访,人数不超过3名。
三、信访工作职责
1、院长办公室负责受理一般信访,其职责是:
(1)接受来信,接待来访,提供服务。
(2)接受上级部门(市府、市教委等)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向有关系部处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直到妥善处理。
(3)参与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
(4)调查、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信访处理信息,向有关部门提供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5)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及学院的规章制度。
3、信访人员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
4、与信访事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予回避。
四、受理
1、信访的受理:
(1)对学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
(2)对学院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规章和政策的意见。
(3)对学院提出的申诉和要求。
(4)对学院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检举。
2、信访的处理:
(1)院长办公室受理信访件2日内分类移送至相关归属部门。
(2)相关系部处于接受信访件日起的1—2周内将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并报院长办公室备案。
(3)涉及多个部门、问题复杂的信访事项,由院长办公室协调处理,于1—2月内答复信访人。
(4)上级机关(市府、教委等)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应按要求办理。尚若不能如期办妥应及时向转、交办机关报告,申明原由,提请延期;办理结果应及时答复信访人,并报告转、交办机关。
(5)属于上级机关或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及时报送上级机关或移送其他单位。
3、信访的复查:
(1)信访人不服或者不满信访处理,可进一步向学院上级管理部门提出诉求。
(2)经上级部门确认为处理不当的信访事项,学院应按要求予以重新复查,并将结果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及信访人。
(3)上级部门审核认为处理结果并无不妥,信访人仍不满意或不服,但又提不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信访事项,学院不再受理。
五、信访秩序的维护
1、信访人和工作人员都应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2、工作人员纪律:
(1)认真处理全院教职工和学生的来信来访,不得刁难和歧视来访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信访事项置之不理,推诿拖延。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
(3)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透露秘密,不得扩散信访内容,不得将信访内容泄露给控告和检举对象。
(4)严以律己,认真负责,不得遗失、隐藏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违反上述规定,学院视情节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信访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1)自觉遵守接待秩序。不得无端占据办公场所、妨碍公务;不得寻衅滋事、破坏公私财物;不得侮辱、殴打、跟踪、纠缠学院领导和工作人员。
(2)保护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的人身权利,不得将他们舍弃在学院接待室、办公室及其它公共场所。
(3)不得以扬言行凶、爆炸、肇事等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4)不得无理缠访。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能解决或已经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已多次给予上访者明确答复,但仍坚持无理要求,继续缠访。
(5)不得以上访为由,聚众滋事,滞留不走且不听劝告,致使不能正常工作;群体性上访不得采取如示威、呼喊口号、拉横幅、挂牌、静坐、下跪、请愿等过激行为,不得蓄意制造人生攻击,散布不满社会的反动言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煽动者刑事责任。
违反上述任何一条,由保卫部门移送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