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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外贤达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5-08来源:信息公开

第一节 总则

1.社会实践是高等学校实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形式,是青年学生健康成才的重要课堂。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课内教学、校内教育的有益延伸和必要补充,对引导大学生了解社会,认识国情,锻炼毅力,培养品格,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力等方面,均有着巨大的作用。为了保证我校学生社会实践的质量,根据教育部、团中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大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节 活动原则

1. 坚持育人为本,牢固树立实践育人的思想,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关注社会,树立为他人和社会服务的责任感;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学生适应环境,学会交往,承受挫折等综合能力;促进学生认知和行为的统一,提高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2.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社会实践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3. 坚持课内与课外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确保每一个大学生都能参加社会实践,确保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社会实践的全过程。

4. 坚持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保证大学生社会实践长期健康发展。

5. 坚持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职业。

6. 坚持整合资源,调动校内外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校内和校外社会实践基地,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良好局面。

 

第三节 组织和实施

1. 成立学校、二级学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政领导和学工处、团委、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学工处,负责对全校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协调、统筹安排、制定计划、组织实施等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政领导、分团委书记、辅导员参加的社会实践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计划的指导、制定、实施、协调。

2. 全员参与、关心、支持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党政干部、思想政治理论教师、辅导员、专业教师均是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老师。

3. 各级共青团组织应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各二级学院社会实践活动取得的成绩作为评定先进团组织的依据之一。

4. 各二级学院应本着双向受益、合作共建的原则,建立一批相对稳定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5.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管理工作,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要有计划地组织社会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填写社会实践活动记录表,并按档案要求入学生档案。

6.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社会实践指导教师的培养和管理,明确指导教师的职责,对社会实践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

7. 在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全过程中,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其中人身安全是重中之重。

 

第四节 活动主要内容和形式

1. 深入城市、乡镇、农村开展社会调查和社会考察。

2. 科技服务活动。结合所学专业,发挥技术特长,到城市中、小企业和农村开展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使科学技术为现实生产服务。

3. 文化服务活动。 深入城镇社区和贫困乡村,开展文化培训、科普讲座、法律宣传和咨询等活动,服务社区和乡村的两个文明建设。

4. 深入社区开展敬老助残帮困服务、特殊家庭教育服务、社区事务服务、社会公益活动和工厂、农村的生产劳动。

5. 以培养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军政训练。

6.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7. 其他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节 社会实践活动时间和基本要求

1. 学生主要利用假期和平时的时间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2. 学生每学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不得少于一周的时间,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七周。

3. 社会实践作为学校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按必修课进行考核,每位学生都必须保质保量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4. 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应端正实践态度,遵守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实践单位安排,同时也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 在社会实践中,若因本人原因造成事故或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节 社会实践活动考核

1.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考核工作在学校社会实践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考核。

2. 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社会实践课程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二周学生上交《大学生社会实践登记表》和社会实践论文(调研报告),由各学院评定社会实践成绩,并上报学工处汇总、审核。社会实践成绩分三次评定,以历年社会实践平均成绩为毕业评定成绩。社会实践毕业成绩于第四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填写《上外贤达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由学工处汇总报送教务处,成绩合格者一次性获得2个学分,作为发放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的重要依据之一。

3.对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弄虚作假、剽窃抄袭者,取消该课程成绩,不能取得社会实践学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4.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社会实践者,必须有充分理由,向学工处提出缓修申请。所耽误的社会实践可自行安排在寒假补上,成绩不按重修计。

5.未按要求上交《大学生社会实践登记表》和社会实践论文(调研报告)的,不能获得当年社会实践成绩;当年社会实践课程不及格者可利用寒假进行重修,重修通过者,当年社会实践课程成绩以重修成绩计。

6. 社会实践活动的考核评定应在每年暑假后开学一个月内完成。

7.社会实践互换认定

1)学生个人参加海外社会实践项目,可申请替换社会实践2学分;

2)为鼓励创新创业实践,学生获得《上外贤达学院创新能力与拓展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奖项,可申请替换社会社会实践2学分。

3)社会实践互换认定于第四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填写《上外贤达学院学生社会实践互换学分认定申请表》,由学工处汇总报送教务处,成绩合格者一次性获得2个学分。

 

第七节 附则

1.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2.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