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抓好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同时加强学科建设,提升科研能力,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分类型地安排科研工作,提高我校总体教育科研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校于内教育、教学的科研工作各个方面,包括学校科研规划的制定和落实;科研工作的管理;科研成果的鉴定;科研奖励的界定和统计;科研经费的发放、使用、分配、监督与管理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聘任的专职专任教职员工,适用于本校各级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含课题、论文)。
第二章 科研工作管理
第四条 科研处负责对学校的科研工作全程管理并及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年度初两个月内,校内各教育、教学部门与科研处共同完成该年度内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年度初,各部门(院、部、处)的项目负责人在学校网站的教学教务网页上下载《科研项目申请书》,按要求认真填好项目申请书,经部门(院、部、、处)负责人审核、汇总后1个月内交科研处做好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学校重点研究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递交《科研项目申请书》,经部门(院、部、处)负责人审核、提出推荐理由并办理申报手续。
第六条 科研处初审、筛选后,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论证、审核。科研处负责入选项目的立项及项目的过程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的一般科研项目,由部门(院、部、处)管理并报科研处备案。
科研项目以1或2周年为研究、结题周期(特殊情况须办理报备手续)。各部门(院、部、处)指定专人负责汇总部门科研成果交科研处。每个项目交1份书面文稿(A4)和1份电子稿(科研处EMAIL)。
第八条 凡推荐、申报市级、国家级、国际级的科研项目,科研处参照教育部、市教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实施过程管理工作。
第九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一年一度的学校科研报告会,报告会原则上定于每年度末(12月)举行。
第十条 科研处和学校学术委员会做好每年一度的科研成果评价、奖励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处负责编印《科研报告会论文集》。在此基础上评选出优秀论文,协助《优秀论文集》编委会择时出版学校优秀论文集。
第十二条 各部门(院、部、处)应参照本部分要求制定相应的部门科研工作管理规定,明确相关责任人负责部门科研项目(课题)的规划、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科研工作资助
第十三条 学校(含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标准
1.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立项的学校一般科研项目(课题),学校资助科研经费1000元。
2.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立项的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学校资助科研经费2000元。
3.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推荐后立项的市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学校配套资助科研经费3000元。
4.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按开题报告、实施期中阶段、结题3个阶段分别发放资助经费总额的30%、30%、40%。
学校已经立项的科研课题,教师以个人名义再申报其它层次的科研项目,如果申报成功、正式立项,教师有义务向学校说明情况,学校取消已立项的课题并备案。
第十四条 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及学术会议基金资助经费标准
设立学术会议基金,基金经费每年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1.支持学校教师个人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学术会议基金资助经费实施标准:
⑴ 个人参加校外国际学术会议经费支持上限为3000元/次;
⑵ 参加港、澳、台学术会议经费支持经费上限为2000元/次;
⑶ 参加外地学术会议经费支持上限为1500元/次;
⑷ 参加市内校外学术会议经费支持上限为500元/次。
2.个人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教师原则上须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的原则上须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
3.申请个人参加学术会议基金经费支持的教师和研究人员须提交个人申请并出具大会邀请信和拟在会议上宣读的学术报告提要,经院(部)负责人、科研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计划。结算报销时须得到学校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的批准并出具会议日程安排及论文文稿。
4.申请人须为学校聘任的专职专任教师,工作满两年且年度考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第者。每人每两年限报1次国际学术会议和1次国内学术会议。
说明: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为文具器材费、资料费、咨询费、交通费、通讯费、劳务费等。
第四章 科研工作奖励
学校设立科研奖励基金,每年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高等院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校重点科研成果奖的科研项目奖励规定
1.获得国家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项目(课题),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给予特别奖励。
2.获得部级、省(市)级奖励奖的著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相当于这些奖级)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获得以上各类奖项的论文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
3.获奖的集体项目的奖励仍按上述办法计算。其中,项目负责人占60%,余下的40%按参加者的贡献大小自主分配。
4.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市级及以上层次的学科类竞赛,获三等奖及以上奖次的学生及教师,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5.项目负责人不属我校专职专任人员担任的获奖项目不予奖励。
第十六条 论文奖励标准
1.在国外A级学术刊物、国内人文社会科学权威刊物(核心学术刊物CSSCI论文)发表论文奖励2000元/篇。在国外A级学术刊物、国内人文社会科学权威刊物(核心学术刊物CSSCI论文)的特刊、增刊发表论文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
2.在国外B级学术刊物、国内人文社会科学一般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奖励200元/篇。
3.在国外C级学术刊物以及国内知识性、时政性刊物及省部市级以下报刊理论版上发表文章;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在每年一度的校科研报告会上交流论文奖励100元/篇。
第十七条 学术专著、教材、译著等奖励标准
合作出版的著作,核定的科研工作量由参加者按贡献大小自行划分。与校外人员合作的出版著作,按该著作前言所述或出版社证明(公函)确定本校人员的工作量。
1.学术专著每3万字奖励300元;
2.编著、教材、名著译作、大型工具书每4万字奖励200元;
3.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译著、一般工具书、教辅资料每4万字奖励100元。
第十八条 学校科研项目(课题)成果奖励
1.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立项的学校科研项目(含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根据项目研究的具体情况及研究成果予以奖励。
2.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根据学校《教育科研项目申请书》和《教育科研项目(课题)协议书》的要求按时向科研处递交科研项目(课题)成果。成果经专家审核、评价,学校学术委员会评选出优秀科研项目(课题)成果,学校给予项目资助经费的50%——100%予以奖励。
3.学校科研项目成果(论文)如同时在正式出版物上发表,奖励不重复,参照本管理条例中校内外科研成果奖励规定的较高标准执行。
4.本校教职员工在科研工作中非为首席著作者(第二作者),享受该项经费的40%及以下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科研处。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