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我校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认定规则
(一)认定类型分为学校认定和学院认定;
(二)学校认定范围包括获校内外各竞赛奖、学术论文、发明专利、参与创新性实验计划及课题研究成果等;
(三)学院认定范围由学院制定具体认定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条 创新能力与拓展学分学校认定标准
(一)各类竞赛获奖(以学校认可的学科竞赛为准)
参加同一竞赛按照所获得最高奖项获得学分。集体参赛的所有学生均可获得相同的成绩和学分。
1.获省部级一等奖记5学分,省部级二等奖记4学分,省部级三等奖记3学分。
2.获国家级一等奖记6学分,国家级二等奖记5学分,国家级三等奖记4学分。
3.国际级学科竞赛(经学校认可为准),参照国家级执行。
4.其他非学术组织、行业协会举办的行业类学科竞赛(经学校认定为准),获三等奖以上(含三等)记2学分。
(二)学术论文
1.在权威报纸(以学校认定为准)上发表文章,署名第一、二作者记2学分。
2.在核心期刊(以学校规定为准)上发表论文,署名第一作者记4学分,第二作者记3学分,第三作者记2学分。
3.发表被SCI和EI检索的论文,署名第一作者记5学分,第二作者记4学分,第三作者记3学分。
(三)获国家发明专利,署名第一作者记5学分,第二作者记4学分,第三作者记3学分。
(四)大学生创新项目及奖励
1.大学生创新项目
(1)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结题后,每个项目组成员获得4学分。
(2)上海市级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结题后,每个项目组成员获得3学分。
(3)校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结题后,每个项目组成员获得2学分。
注:国家级和上海市级的大学生创新计划项目,经所在学院(系)认定,达到毕业设计(论文)各项指标后,可取代毕业(设计)论文,给予相应学分。
2.创新项目奖励
(1)获得教育部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典型案例的项目,每个组可再获得6学分。
(2)获得上海市优秀案例的项目,每个组可再获得6学分。
(3)获得校级二等奖以上的项目,每个组可再获得5学分。
第三条 认定程序
(一)学校认定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学生所在学院院长负责组织认定,报教务处审核确认。
创新项目申请学分需有指导教师批准,由所在学院院长负责组织认定,报教务处审核确认。
(二)学院认定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由学院相关负责老师组织认定,报学院院长确认。
第四条 成绩记载
(一)学校认定成绩记载
1.学校认定的“创新能力拓展学分”按“创新能力拓展项目”计入学生个人成绩总表,成绩统一按“优”记载。
2.学生“创新能力拓展学分”优先认定为“创新能力拓展项目”学分,其剩余学分可认定为“素质与能力拓展课“学分,认定学分上限为4学分。
(二)学院认定成绩记载
1.学院认定的“创新能力拓展学分”为2学分。
2.学院认定的“创新能力拓展学分”按“创新能力拓展项目” 计入学生个人成绩总表。
3.学生“创新能力拓展项目”由学院在第四学期、第六学期和第八学期统一选课和录入成绩,并且只对在该学期前已经完成认定的学生进行操作。
第五条 认定时间
(一)学校认定时间:每学年认定2次,时间在每年的5月和9月。
(二)学院认定时间:由各二级学院自行确定认定时间,并随管理细则一起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