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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外贤达人通(2012)46号关于公派出国(境)人员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5-09来源:信息公开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教职工公派出国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公派出国项目

学校公派出国项目是指因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合作需要,由学校确定按公派方式派遣的项目:包括访问考察、校际交流、进()修、培训、组织游学等。分三个月以内的短期出国项目及三个月以上中、长期出国项目。

二、学校公派出国人员

学校公派出国人员是指为完成学校公派出国项目由学校派遣出国的教职工(含入选市级人才计划者)。

三、各级组织的职责与权限

1.出国人员所属部门:应做好出国人员在外期间本部门的工作安排, 院系要加强公派出国人员在外期间的管理,主动联系掌握其进修进展情况,回国后加强对他们的评估管理,按时回收公派出国培养手册。各教学单位针对中长期研修项目应从学科和专业建设需要优先选派学术骨干,反对按年资照顾性派遣。

2.职能部门:外事处负责出境手续的办理及在外行程的安排,对出国人员进行必要的行前教育。人事处负责因公出国(境)活动的报批,核定派遣人员的费用开支、服务期限及审核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协助院系开展带薪公派人员出国()期间的管理工作。

3.校领导:按照学校的发展建设需要,公派出国项目及派出人选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原则上公派出国人员回国后一年内不再派出。

四、出国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1.服从学校安排,树立学成回国继续为学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办理报批、工作移交、请假、销假等一应手续。在外期间,应与学校外事处及所在部门保持联系,认真履行进修计划并做到按期回国,不得擅自滞留不归。

2.中长期出国研修人员出国期间(含获准延长期间)须参加每年度的学校考核,考核合格者计算工龄。

3.为了规范出国人员的管理工作,评价项目的长期效应,短期出国人员回国后一个月内必须向人事处提交访问考察总结报告;中长期出国研修人员回国后一个月内必须向工作部门提交公派出国培养(培训)手册,内容包括每三个月与院系的联系记录,课程、会议、科研等活动的记录;进修结束时,由接待方导师出具的工作评价意见;回校后一个月内在派出部门所做的学术报告会的情况。

4.未经批准,公派出国人员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和电磁介质等),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得泄露国家和商业秘密。

五、公派出国人员的国内补贴标准

1.出国期限为三个月以内的,出国期间国内补贴标准为离校当月的全额基础岗位工资及“四金”中学校缴纳部分,“四金”中个人自理部分从国内补贴中扣除。

2.出国期限为三个月(含)以上的,出国期间国内补贴标准为离校当月的“基本工资”及“四金”中学校缴纳部分,“四金”中个人自理部分从国内补贴中扣除。自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开始停发福利。

六、关于服务期协议及出国保证金

1.公派人员出国前与学校签订资助出国服务期协议,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2.为兼顾学校及其他教职工的利益,三个月(含)以上中长期出国人员出国前均需交纳出国保证金,保证金金额视学校支付的费用开支及国内补贴标准而定。出国人员按期回国报到,保证金全额退还;出国人员如逾期不归,则用以抵冲违约金,同时学校将保留服务期协议规定的经济索赔及其他各项权利。

3.不签定服务期协议或不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而擅自出国者,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合作方。

七、关于延期、逾期人员的处理

1.中、长期公派出国人员因出国项目的需要,无法在原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必须提前二个月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需延长期限、在延长期内所从事项目的详细计划、目标及申请延长的意义。由部门初审后报人事处。经学校批准延期回国者,延期期间学校停止发放全部国内补贴。“四金”中单位及个人交纳部分均从保证金中扣除。

2.出国期满,未经学校批准逾期未归者,学校将停止一切国内补贴,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保留服务期协议规定的经济索赔及其他各项权利。

八、关于手续办理及要求

1.填表登记。被派遣教职工填写《上外贤达学院教职工公派出国(境)审批表》并附外事处(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对方邀请函(或任务确认函),提交人事处。

2.签订服务期协议。审批表经校长审定后,由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公派出国人员费用开支、国内补贴及出国保证金等相关标准,并与公派出国人员签订资助出国服务期协议。

3.考勤管理。出国人员临行前按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至工作部门办理请假离校手续。

4.交纳保证金。中长期公派出国人员临行前另须按协议约定至财务处交纳出国保证金。

5.销假核定。出国人员按协议约定按时回国后,必须至工作部门报到并办理销假手续。人事处根据销假记录核定回国待遇及复薪日期,同时办理中长期公派出国人员保证金退款事宜。

九、先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外贤达学院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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