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外事接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接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短期来校访问,包括友好访问、参观考察、洽谈合作和讲学等。
外事处为学校外事接待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一条 外事接待原则
1.坚持对等、对口接待原则;
2.坚持务实、节俭原则。
第二条 外事接待活动的审批
1.凡以学校名义邀请国(境)外人员来校访问,一般由相关院系部门在外宾来访前一个月向外事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发出邀请函。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以学校名义进行外事接待活动。
2.各院系部门接待国(境)外人员来校访问,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填写部门外事接待登记表,报外事处备案,并做好接待工作。
3.来访人员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部门,如外国政府官员、政要、国际组织领导人、外国媒体或驻华(沪)使领馆人员等,来访活动涉及敏感内容,须提前三个月向外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外事处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上报上海外国语大学转呈上海市外办报批。得到批复后,方可由外事处发出邀请。
第三条 外事接待活动的组织
1.学校的外事接待如涉及讲学、参观、座谈等事宜,各院系部门应予以协助安排。
2.跨院系部门的或有校领导参加的外事接待活动,由外事处主要负责,相关院系部门予以协助。外事接待活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准备来访人员名单及背景材料;
制定接待计划;
落实翻译;
安排摄影和新闻报道。
3.院系部门负责安排的外事活动,可自行落实相关接待工作,做好外事接待记录,并报外事处备案。
第四条 外事接待标准
1.对来我校访问的国(境)外人员,除学校领导特批外,一般不支付国际旅费。
2.国(境)外大学的校级领导来访,若有需要,学校可提供机场接送服务。其他人员来访,除学校领导特批外,一般不予提供。
3.对来校讲学的国(境)外学者按学校规定标准提供住宿,其他人员来访,除学校领导特批外,一般不予提供。
4.接待国(境)外人员来访,根据需要,可提供工作餐。若需要高规格宴请,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外事处报学校领导审批。
5. 对来我校访问的国(境)外人员,根据需要,可赠送(或回赠)礼品。礼品赠送应具有纪念、象征意义,并遵循节俭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试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外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