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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课程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5-09来源:信息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设置与管理,确保培养方案制订的科学性和执行严肃性,加强课程建设与教学质量监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二条 设置课程应以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为依据,以学分制管理为规范,并据此编写相应的课程教学大纲。制订课程教学大纲时,在考虑本课程系统性的同时,应注意与前后课程内容的衔接;在考虑本课程基本教学内容的同时,应注意反映与本课程相关的学科前沿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新进展。

 

第三章 学分计算

第三条 课程学分计算方法:

每一门课程都有额定的学分,并有与之相对应的学时。学分与学时应相匹配。

1.理论课程:16学时计1学分。

2.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每2周为1学分。

 

第四章 课程名称设置信息

第四条 课程名称包括中、英文课程名称设置信息由课程代码、学分等信息组成。

第五条 课程名称设置的规范化:在教学实施过程中的课程标准、课程介绍、课表、学生成绩单及申报项目等教学资料和管理文件中,同一课程的信息须与人才培养方案中列出课程名称设置信息完全一致。

第六条 课程名称设置信息的认定工作由教务处与课程归口院(部)共同审定,一经审定后,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课程信息。如确需要更改,需经教务处和课程归口院部重新审定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七条 课程名称应规范用词,不用简称;课程名称的中文字之间、中文字和英文字之间无空格,英文单词之间应有一个空格。

第八条 涵盖统一的知识点,教学要求学分相同,即为同一门课程,使用同一名称,设置相同学分。

若同一类课程因专业要求差异较大,应在课程名称、学分要求上体现出差别,以示区分:

1.相近课程。教学要求不同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采用同一课程名称,但须用大写英文字母加以区别(如:基础英语(A)、基础英语(B)、基础英语(C)、高等数学A、高等数学B),避免以不同课程名称来区别。

2.分阶段系列课程。凡分多学期授课的延续性课程用带罗马数字区别(如:基础英语Ⅰ、基础英语Ⅱ)。

3.英文授课课程。

1) 使用双语授课的课程(语言类专业的课程除外)在课程名称后加“(双语)”(如:心理学(双语))。

2)使用外语授课的课程(语言类专业的课程除外)在课程名称后注明授课语种(如:高等数学(英))

第九条 实践教学环节应在课程名称中注明课程类型(如:实验、实习等),不得与相应的理论课程同名。

 

第五章  课程归属与管理

第八条 为提高课程的整体教学质量,课程实行开设学院(部)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课程管理由归属学院(部)(以下简称学院)实施。课程管理的内容包括:课程教学大纲的制订、课程建设、课程教学改革、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估等。学院应为所开设的每一门课程指定课程负责人,具体负责课程的管理与建设工作。

 

第六章  课程编码

第十条 课程代码是课程主要特征和属性的体现,是课程信息的载体,其编码的科学性不仅反映学校的管理水平,而且折射出课程体系的合理性,也是实施教学管理信息系统选课的基本依据,课程实行一门课程一个代码,不同课程不同代码的原则。

1.课程代码由教务处统一编码。                                                                                        

2.课程编码具有唯一性,不同课程的编码必须不同,培养方案中的每门课程有且仅有一个课程代码,代码没有重复。

3.课程名称一经确定,使用中不得随意变动,也不能使用简称或缩写,要规范使用。

4.课程代码由若干位数字构成,按课程性质、院(部)、专业、课程顺序编码,各数字的意义和编排规则,教务处另行制定。

 

 第七章 课程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落实课程教学、实现培养目标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师组织教学、选用教材,管理部门进行教学质量管理和评估的重要依据。

1.每门课程都应该制订课程教学大纲。教育部已规定了专业统一基本要求的课程,应该参照统一的基本要求制订课程教学大纲。

2.课程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应保证课程教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改。课程教学大纲由课程归属管理学院(部)保管。各学院(部)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实施。在不违背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允许开课教师授课过程对教学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3.教学大纲变更应由专业提出申请,经课程管理学院(部)、教务处审核后方可修改。

4.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均应有课程教学大纲。拟新开设的课程须先制订出课程教学大纲,经课程管理学院(部)、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开课。

 

第八章 课程设置的变更

第十二条 新设课程与课程变更,须由课程归属学院(部)提交申请,经院(部)领导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校主管教学校长批准,方可设置或者变更。

 

第九章 课程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课程管理职责

1.教务处

1)审查课程新设、变更、撤销申请。

2)协调安排落实课程开设所需的教室、教材等教学资源。

2.课程归属管理单位

1)负责组织编撰、审核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当课程使用单位并非课程管理单位时,课程管理单位在组织编撰完成课程《教学大纲》后,应征求课程使用单位意见,双方取得一致后方能视为审核完成。

2)负责所管理课程的教学任务的落实、教师任课资格的认定。

3)负责新课程设置包括全校性跨专业任意选修课程新设申报工作。

4)负责所管理课程的教学质量评估和课程总结。

5)负责所管理课程的课程建设和课程教学改革。

6)负责所管理课程使用教材的审核。

7)负责所管理课程的教学实施及教学改革档案管理。

3.任课教师

1)规范教学,依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育教学理论,自主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填写教学进度表

2)在课程开始时,应向学生说明课程性质与目的、教学要求、教学进度、考核方式和参考文献等,以方便学生的学习。

3)必须按照课程表安排的上课起止周和每周上课时间,为学生上课。

4)负责维护课堂教学纪律。

5)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完成课程全部考核项目,并进行试卷分析和课程总结。

                                               

                                                    上外贤达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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