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是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培养的重要载体,在人才培养中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性和基础性。课程建设是学校教学基本建设的中心环节,是提高教学质量、实现业务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是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它对于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实现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具有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课程建设的基本任务是以专业培养目标为依据,按照课程的学科性质和任务,逐步完善和优化课程建设的相关要素,强化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系统,建立课程建设与改革的良性机制,使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建设标准化、规范化。
第三条 课程建设依据全面规划、分级建设、突出重点、提高质量的原则,按照一般课程→主干课程→精品课程的层次,建设一批有特色的、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在全国民办高校中居有高水准的课程,建立起国家、市、校三级重点资助课程体系,推动全院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和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四条 本管理条例适用于我院各级课程建设。
第二章 课程与分级
第五条 校级课程建设共分为三级:
1.精品课程:精品课程由学院和系、部两级教学管理部门根据学院学科布局、发展规划及专业定位与特色研究确定,整合各专业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及学院其他重点建设课程的教学成果,以推动全院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和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并创建上海市级、国家级精品课程为目标。学院对精品课程给予重点支持,重点建设,由学院和系、部两级共同负责。
2.主干课程:主干课程由学院和系、部两级教学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学科布局与发展规划研究确定,一般为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通识教育课程等。学校对主干课程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由学院和系、部两级共同负责,重点建设。
3.一般课程:除精品课程、主干课程以外的所有课程都是一般课程。具备条件时,一般课程可以升级为主干课程、精品课程。
各类课程的建设有明确的课程建设目标,并根据课程级别归口管理建设。精品课程、主干课程、一般课程的评定和立项按课程建设目标由学院组织进行,日常管理归口教务处负责。根据课程建设的检查情况,课程级别可以做相应的调整。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 范围
1.精品课程。申报的课程必须是在我院本科专业连续开设3年以上的课程,原则上应是学校的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并且是校级主干课程。
2.主干课程。申报的课程必须是在我院本科专业连续开设2年以上的课程,原则上应是学校的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
3.一般课程。除精品课程、主干课程以外的所有其他课程。
第七条 条件
1.精品课程
⑴ 申报课程原则上由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或副教授担任课程负责人,每门课程的主讲教师不少于3人(包括课程负责人),数量应满足于教学需要,结构要合理,如有实验课要求,应配备一定的实验教师。
⑵ 申报课程应有较高水平的系列化教材,包括教科书、教学参考书和习题(教学案例)集。
⑶ 申报课程应具有一定的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指教改教研论文、教改项目和教学成果),在较大范围和程度上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使用网络进行教学与管理,且相关的课程简介、教师介绍、教学大纲、教案、教学日历、习题库(案例库)、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具备上网条件。
⑷ 申报课程应有相应的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方案,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要跟踪学科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实验(实践)教学的课程,要有实验(实践)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践任务书),能开设一定数量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并且开放实验室。
2.主干课程
⑴ 有结构较为合理的师资队伍和较高学术水平、教学水平的学术带头人。
⑵ 有较高水平的教学大纲、完备的教学日历和教学辅助资料(包括教案,习题集、库,试题集、库,课件及其它教学资料等),选用合适的教材并指定教学参考书。
⑶ 注重教学研究,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方法、教学改革、因材施教、素质培养、教书育人等方面有措施、有行动。
⑷ 在教学内容安排和教学过程中注重对学生科学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的培养。
⑸ 有实验环节的课程较重视实践环节的建设,具备一定的实验条件。
3.一般课程
凡符合学校发展需要的培养计划内的所有课程,根据课程级别均可提出立项申请。
第八条 程序
1.教师申请。由课程负责人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课程建设项目申请表》,交所在系、部。课程负责人不可同时申报二个或二个以上建设项目。
2.系、部初审。系、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向学院提出推荐意见。
3.学院评审。学院组织课程建设委员会和各学科专家对推荐课程进行评审,确定课程建设项目。
4.争议期设置与公布。学院将课程建设委员会和专家审核通过的校级课程建设项目在学院内张榜公布,接受争议。争议期结束后,报院长批准才正式立项。
5.从校级主干课程中择优推荐参加“市级课程建设”评选;从校级精品课程中择优推荐参加“市级精品课程”评选。
第九条 时间
每年3月进行各级课程的申报,4月完成立项。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课程依据教学培养计划的要求设置,所有课程严格按照归口单位进行管理,由课程归口的二级系、部负责进行课程建设与管理。课程的规划、指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由学院教务处负责组织。
第八条 课程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每门课程均设置课程负责人,负责对该课程的教学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
课程负责人采取聘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任,聘任工作由二级系、部组织进行。聘任后的课程建设负责人报有关部门备案。主干课程负责人报教务处备案,一般课程的负责人在二级系、部备案。课程建设负责人的调换应及时报相关部门审批。
精品课程、主干课程的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最新学术成果及与相关学科的交叉和应用,提出本课程的建设与发展的长远规划与近期计划,并能够予以贯彻落实。
第九条 课程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后,课程负责人应参照学校、国家课程建设标准,把握好课程的总体水平和建设进度,统筹安排课程建设资金;需填报《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课程建设年度计划书》,包括采取的措施、具体内容以及预计取得的成果,经系、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需对课程年度检查负全面责任,并定期向系、部和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课程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条 课程负责人所在系、部应对课程建设提供支持,定期组织自评和督促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课程提出改进措施、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主干课程和一般课程的建设周期为2年。精品课程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课程建设最终成果应是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共同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不得产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十二条 校级精品课程评选。学院组织课程建设委员会对已经列入精品课程建设立项的课程进行评估,经认定达到校级精品课程标准,全院公示两周无异议,并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的课程,学院将授予“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校级精品课程”的称号,并报上海市教委参加上海市级精品课程的评选。校级精品课程称号有效期5年。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精品课程”网站,发布精品课程以及课程建设有关的政策、规定、通知等信息。教务处负责课程的信息发布、正常运行及相关管理工作;精品课程负责人负责课程内容的维护和更新,年度更新或新增的比例不低于10%。学院对校级精品课程每年检查一次,检查工作由教务处组织专家主要在网上进行。对于在各方面建设成果显著的课程,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追加拨付课程建设经费;对不合格的课程或存在问题的课程应及时整改,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课程,取消“校级精品课程”称号,并停止使用课程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 校级精品课程视为职务作品。凡申请校级精品课程评审的主讲教师将被视为同意该课程在享受“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精品课程”荣誉称号期间,其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自然授予学校。校级课程要按照规定上网并在校园网内免费开放,授课教师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国家级和市级精品课程在接受学校检查的同时,须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检查、评估。
第五章 资金与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来源
1.学校设立课程建设基金,为立项的各级课程提供必需的建设资金。
2.学校为市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在市教委和教育部资助数额的基础上,按1:1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
第十七条 资金额度
根据各级课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在一定资金额度范围进行申报。
1.精品课程建设项目资助资金一般为3至5万元。
2.主干课程建设项目资助资金一般为1至3万元。
3.一般课程建设项目资助资金为3000至5000元。
第十八条 课程建设基金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
第十九条 课程建设基金主要由课程负责人及主讲教师支配使用,应由课程负责人签字,教学系、部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批,报院长签字后由财务处负责报销。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
课程建设所必需的国内调研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等印刷费;测试、计算、分析费;教科书、教学参考书、习题(教学案例)集等的编写与出版费等;教学课件(软件)的开发、制作与引进费、课程教学资源制作费、题库建设费及其升级、维护、费用等。国际合作交流费不列入其中。
2.实验材料费
低值易消耗品和材料原则上允许自购,但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实物验收和签字之后,方可向财务处报销。
3.仪器设备费
凡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参照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购置之前需填写“申购单”,经教务处及后勤物资部门审核批准后可自行采购。专控商品,即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印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计算机等原则上不得列入。仪器设备的购置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3。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办法
1.精品课程、主干课程建设项目立项后,课程负责人与教务处签订协议书时获得项目启动资金,约占项目总经费的30%。建设期间,课程负责人根据需要可以继续使用额定资助经费至总经费的70%。其余30%的经费须在项目完成并通过专家评审后方能获得(其中一定比例费用为项目负责人所在教学单位的管理费)。
2.一般课程建设项目根据该课程的性质、最终成果形式以及投入的工作量等因素分为三级。一般课程建设项目立项后,课程负责人与教务处签订协议书时获得项目启动资金,占项目总经费的50%。其余50%的经费必须在项目完成并通过专家评审后方能获得。
3.课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原定标准,将予以降级处理。
4.课程建设项目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