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0日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制定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一、奖学金评定资格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和党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
2.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3.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相关的规章制度,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5.积极参加校易班发展建设。
6.在该学年中,每一学期修读课程必须达18学分以上(含)且考试(考核)成绩为及格(含)以上者。
7.在该学年中旷课(包括无故缺席各类规定参加的学习、活动等)累计未满6节的学生。
8.在该学年中未受到过行政、党、团组织纪律处分。
9.其他学生工作处认定的评奖条件。
二、奖学金评定范围
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三、奖学金类别
1.特等奖学金
特等奖8000元/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1%评定。
2.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包括一、二、三等及优秀奖学金,其中:
一等奖4000元/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5%评定;
二等奖2000元/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10%评定;
三等奖1000元/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15%评定;
优秀奖300元/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9%评定。
四、奖学金评定条件
1.综合奖学金
凡该学年拥有评定资格的学生,均可参加本人所在的综合奖学金参评单位的评定。其中一等奖参评者不得有违纪计分和旷课现象,二等奖参评者违纪计分累计不得超过2分且旷课不得超过2节,三等奖参评者违纪计分累计不得超过4分,优秀奖参评者违纪计分累计不得超过6分。
2.特等奖学金
凡该学年拥有评定资格、无违纪计分和旷课现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参加本人所在参评单位的特等奖学金评定:
(1)在该学年获得由学校认可的国际级各类竞赛前六名;
(2)在该学年获得由学校认可的全国各类竞赛前三名;
(3)在该学年获得由学校认可的省(市)级各类竞赛第一名;
(4)在该学年获得由学校认可的全国或省(市)级各类荣誉称号。
五、奖学金评定时间及参评单位的定义
1.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六周进行上一学年的奖学金评定;学制期满的最后一个学年不进行奖学金评定。
2.综合奖学金每次评定的参评单位是指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所有学生构成的单位;特等奖学金每次评定的参评单位是指由同一年级的所有学生构成的单位。
六、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
1.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奖项获奖比例向各学院下拨评奖名额,各学院以该学年综合测评分数(该学年中两次综合测评分的平均值)为基本依据,按测评分数高低顺序确定获奖奖项。其中特等奖学金在符合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必须符合相应的必备条件。
2.综合测评分的计算,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执行。
3.学生的学习成绩以参加评奖学年所取得的成绩计算(不含重修、辅修课成绩);各门课程成绩均按第一次考试(考核)成绩计算;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参加缓考的,则按缓考成绩计算。
4.各学院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通过院务会讨论后向学生公布,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5.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生工作处主管,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6.各二级学院学生辅导员具体实施奖学金评定工作,其中包括:对参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根据资格审查和综合测评的结果评定获奖名单,报学院领导审核通过后,将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获奖名单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处反映,由所在学院领导或学生工作处组织复查。
7.各学院将奖学金评定情况及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获奖名单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公布正式获奖名单。各学院按照正式获奖名单组织打印、发放《奖学金证书》并予以表彰。
8.财务处按照学生工作处提供的名单发放奖学金。
七、附则
1.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乘以某奖项获奖比例后人数不到1人的,按1人计算;人数超过1人但有不到1人的余数,不计入本奖项,但可计入低一级奖项。
2.学年所有获奖人数的总和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40%。
3.奖学金的评定中,若无符合特等奖学金或小于符合特等奖学金评定条件比例的,则名额作空缺处理,特等奖学金的剩余比例可计入综合奖学金比例中。
4.学生的学习成绩由教务处提供。
5.在奖学金评定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循评定条件,做到宁缺勿滥。
6.本条例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7.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