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条例》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对经常性的支款报销手续作以下规定:
一、财务报销原则
依法据规、先批后审、权责结合、民主理财;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审批人对其签批的财务开支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主要责任。
二、审批制度
(一)学校财务工作由校长领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院、部(职能处室)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经费“一支笔”签批人,在董事会批准的预算(计划)范围内,按学校实际情况运行执行预算,并对预算(计划)的执行结果负责。
(二)学校各院、各行政部门财务开支事宜必须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本着“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按预算核定的指标合理安排支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审批原则
1.预算内经费
各院、各行政部门预算经费在学校下达的指标控制数内,单笔支出在500元(含)以内的,由本院、本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签字审批;500元-5000元(含)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由校长签字审批。特别重大的开支由校长签署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中层干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报销,应由分管校领导审批,金额大于5000元还须由校长签字审批。
2.预算外经费
资金审批按照《预算外资金申请表》执行。根据业务性质分别由分管财务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议、董事会审批。
3.财政拨款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包括部门项目和个人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预算申报及批复文件的开支范围履行报销手续,不得列支招待费。单笔支出在500元(含)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支出内容进行审核;500元-5000元(含)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4.个人教学科研经费、财政专项的学生补贴经费、人员支出经费的报销审批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个人教学科研经费(经费来源于专项、预算内)按照《上外贤达学院教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附件)规定使用,在拨款到位后,支出费用由项目负责人复核,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支出内容进行审核。支出金额在10000元(含)以内由项目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支出金额在10000元-30000元(含)由分管校领导审批,30000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2)学生奖、助、贷金、生活费、优待金、医疗报销、勤工助学等学生津补贴事务支出,使用上级专项拨款经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字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由学校预算内经费支出的,按照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
(3)学校校内、校外人员经费(除个人科研项目列支校外劳务费外)审批流程不变,均须由各院、部门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分别签字审批。
(四)为了简化审批手续,对已办理过借款审批手续、已办理过预算内业务执行申请审批手续的,在报销时由财务处行政负责人审核后给予报销(报销凭证后应附审批表或审批报告)。
(五)重大财务事项的办理须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财务报销凭证的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要求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一笔经济业务不得蓄意拆分开具票据。
2.经济业务具体内容汇总填开的,未明确填列单价与数量的发票,如:试剂、材料、办公用品、校内使用的日常用品、食品、电脑配件、图书等,需附销货单位清单,清单应加盖出票单位公章;发票与销货清单的金额和单位保持一致。
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发票必须有税务局监制章及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必须有票据监制章及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
4.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详细收款信息。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6.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一经涂改无效。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7.原始凭证遗失的处理办法: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并在票据复印件上加盖对方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证明、复印件需本人和部门院系负责人签字,会计主管人员批准方可报销。
8.报销时效。当年票据当年报销,发票一般不能跨年度报销。12月份取得的发票因特殊情况(如科研经费、教研经费、进修费等)可在次年第一季度内报销。
(二)记账凭证的要求
记账凭证的填制按有关制度规定,根据经济业务内容填制。会计责任人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做到摘要清楚,业务内容真实,报销手续完备,账务处理准确完整。
四、相关报销项目的规定
(一)差旅费报销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伙食补助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1.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出差人员每人每天住宿费限额标准:出差人员一般应住宿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的宾馆,校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人员每人每天200元,副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
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实报实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标准部分自理。
2.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开支标准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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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 机 |
火 车 |
长途汽车 |
校级领导 |
经济舱 |
软 席 (软座、软卧) |
按 实 |
中层干部 |
经济舱 |
硬 席 |
按 实 |
其他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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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 席 |
按 实 |
坐火车,从晚8点至次日晨7点,在车上过夜6个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从严控制其他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飞机,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必须乘坐飞机的,须经校长批准。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3.出差人员的伙食标准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费,不分途中和住勤,限额报销标准为:50元/天/人。凭出差地合法合规的用餐票据进行报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再予以限额报销。中午12点之前出发按一天计算,中午12点之后出发按半天计算;回程时间中午12点之前到达按半天计算,中午12点之后到达按一天计算。
4.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标准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分职务,凭票报销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按实报销,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应使用机场专线大巴。
出差人员乘晚10点以后火车离开本市或在晚8点以后回到本市的,可凭据报销一次出租车票。
5.出差人员报销需填写《差旅费付款凭单》
(1)提供车船费、订票费、行李寄存费、出差当地的住宿费及日伙食餐费等正规票据、分管领导批准的出差报告。
(2)会议出差,须提供书面会议通知,无书面会议通知的应写出情况说明,并经分管领导审批。
(3)出差由对方接待的不再报销出差期间的餐费,报销时请附会议通知,按主办单位统一开具的凭据报销,报销会议会务资料费、注册费的,需附缴纳会务资料费、注册费的通知。
(4)出差期间,购买图书、材料、发生其他支出要单独报销,不能附在差旅费报销单后一同报销,需另填制《付款凭单》进行报销。
(5)车船票、机票、住宿费、会务费等相关费用超标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6)课程建设、科研项目旅差费报销参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不享受日餐费报销额度规定。
(7)下列开支不予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学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请客、送礼和游览名胜。
(8)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持经费本到财务处报账。
(二)会议会务、培训的报销
1.校内外会议会务、培训项目,报销时附会议/培训通知、会议/培训组织安排计划等书面材料及分管校领导批复报告,组织大型会议/培训还须校长批复报告。
2.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持经费本到财务处报账。
(三)设备、图书、材料物资、软件购置的报销
1.设备、图书、材料物资、软件的购置和管理参照《上外贤达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2.图书资料、报纸期刊购置报销,须由图书馆统一采购并办理资产验收登记手续。
3.材料物资、设备采购实行归口管理,须经后勤资产部门登记验收,同时发票应由经济业务经办人、验收人签字,不能代签,严禁自购、自批、自报、自领;由于专业的原因,必须自购的实物,应由物资管理部门认可,方能自购。购置大宗或批量元器件、材料报销时还应附采购清单、立项批复报告、购销合同、招标文件、审计报告、验收文件等。
4.购买软件资料,需在后勤资产管理处办理软件资产登记验收手续。
5.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持经费本到财务处报账。
(四)实验室新改建、装修以及后勤修缮等工程的报销
1.零星基本建设工程、房屋修缮、房屋及室外维修必须提供立项审批报告、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预决算、施工合同、审计报告、验收文件等相关文件。
2.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持经费本到财务处报帐。
(五)各类劳酬、讲座、津补贴等人员费用的报销
1.各部门院系发放的各类人员费用,不分经费来源,均须在 “薪资平台”统一造册,打印单据,按照《薪资发放操作规定》办理审批流程。
2.以“现金”支付形式的,必须有领款人本人签收。领款时,由财务处直接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统一向税务部门缴纳。
3.支付讲座费、评委费等提供讲座及活动的批准报告。
4.按照审批规定审批后,持经费本到财务处完税审核报账。
(六)各种科研课题建设、重点课程等经费报销
1.报销范围严格按照校《教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详情参见附件)及专项经费项目预算规定执行。
2.涉及购买设备、软件、文献建设资金购买的图书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验收登记手续;涉及人员费用的,须经薪资平台登记造册,打印单据。
3.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持经费本到财务处报账。
(七)业务招待费的报销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部门业务招待费支出。对超预算的业务招待,按预算外经费管理办法处理。违反规定的招待费一律自理。
五、借款项目的规定
1.除特殊事项外,财务处一般不对外借款。
2.确需借款的事项,按如下规定:
(1)借款包括现金和支票。
(2)借款人必须是校内职工,学生及外单位人员借款不予受理。
(3)财务处对所借款项进行账务处理,严格实行一事一借,有借有还,前款不清、后账不借的规定。
(4)借款人应填写《借款单》及相关业务部门的通知到财务处申领借款,财务人员根据借款用途核定可借款项金额,并根据《现金管理办法》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或支票借款;一般借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000元整,并需提前二天通知财务处。
(5)借款应在业务结束7天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逾期不办理又无正当理由者,将从借款人次月工资及津贴中扣回所借款项。
六、其他规定
1.一笔经济业务不得拆分报销。
2.携带经费单报销,一单经费对应一单《付款凭证》。
3.所有原始凭证的报销,应将原始凭证按不同经济业务按内容分别粘贴在《付款凭单》的后面,并与左上角对齐。在《付款凭单》上准确填写用途、附件张数及大小写金额,并注明经费所属预算项目名称。
4.不予以全额报销的原始凭证,根据审批领导意见,在原始凭证上注明实报金额,实报金额不应大于原始凭证票面金额。
5.发生外币业务需报销的,换算汇率以报销时当天中国银行人民币汇率基准(中间)价进行折算,实行人民币报销。
6.根据现金管理条例,凡在同一地点或同一单位付款金额超过1000元或购置固定资产的,均需办理转账支付。转账支付时,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开户行必须与所提供的购货发票一致。
7.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销: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
(2)对不真实、不合法和明显不合理的原始凭证;不符合合同条款约定内容的;
(3)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审批程序不规范、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项目列支渠道不明确的;内容填写不全、字体无法辨认或有明显涂改迹象的;
(4)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或不按规定粘贴、不按规定填写报销凭证的,财务人员有权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对于多次更正补充后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5)出差地点与批准地点不符或无故绕道扩大开支的;
(6)利用外单位发票将校内资金转入他人账号的;
(7)非财务处核发的经费卡本和经费余额不足的;
(8)应由个人支付的各项开支;
(9)不符合财务部门关于转账经费规定和要求的业务;
(10)白条收据;
(11)付款单位抬头为“个人”的票据;
(12)违反有关财务规定的其他开支。
七、教学科研项目及专项项目的管理办法由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另行制定。财务报销范围参照相关职能部门规定执行,报销手续适用本办法。
八、本规定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上外贤达学院教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部门关于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要求(见附参考文献),本校对各类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提出如下暂行管理办法:
一、项目负责人在本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管理费:本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项目资助经费的5%,每项不超过1500元,学校统筹使用。
2.劳务费(含餐费):包括专家咨询费、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项目资助经费的20%可用于劳务费(含餐费,餐费不超过8%),但每项不超过10000元。国家和上海市相关部门下达的教学科研项目经费不包含餐费。
3.交通费:项目资助经费的10%可用于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使用的交通费,但每项不超过5000元。
4.资料费: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须附购书清单)等。
5.调研差旅费: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小型会议费: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须附经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的议程和预算)。
7.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经科研管理、后勤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以后,项目负责人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单价5000元以下,其所有权归学校(须办理资产登记和使用手续)。计算机使用费包括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8.印刷费: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和打印费等。
二、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等)由学校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300—800元。
三、本校自设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的70%可用于对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进行奖励。
四、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离职、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五、国家和上海市相关部门对特定教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如另有规定,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六、本校先前制定的相关规定如与本管理办法不符,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七、本管理办法由校科研管理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