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物品采购,提高工作效益,严格资产管理,根据国家和市教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对物品采购的领导。学校建立由校长为组长,校办、后勤处、教技部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物品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各类物品采购的管理和监督。物品采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工作小组集体讨论研究,重要物品采购列入年度计划,重大采购项目应立项论证,并报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后勤处是学校物品采购主管部门。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师生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及家具等,经申报批准后均由后勤处会同使用部门负责采购,其他部门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准自行采购。
二、健全物品采购机制。完善物品采购申请、立项、论证、审批、确定采购方式、合同签署、执行、物品验收、登记入账、资料归档、监督检查等程序和规定,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形成程序严密、操作透明、多方比较、集体决策、合同约定、择优购置、责任明确、监督到位的物品采购机制,最大限度地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有效地防范和及时发现、查处、纠正违规行为。
三、明确物品采购的基本方式。单件或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的物品,应采取招标形式采购。招标形式采购应建立相应的专项评标小组,聘请有关专家参加,通过规范性评标推荐供货单位;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应由后勤处会同使用部门负责人参加谈判和询价,通过市场调研多方比较,集体讨论决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包括定点采购),后勤处会同使用部门负责人应说明理由,经物品采购工作小组或校长批准后确定。
四、加强物品采购的经费管理。物品采购纳入财务预算,由部门随每年预算计划一并上报,由学校审定后确立,资金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使用单位按计划依照流程实施采购。款项支付严格按合同约定,并附有资产办出具的物品验收单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凭据。采购中发生的“折扣”、“让利”等款项,首先抵冲物品价格,难以抵冲的,一律纳归财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坐收坐支,不得擅自挪用。
五、严肃物品采购纪律。物品采购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自觉遵守采购工作制度,不得擅自违反规定,与供应商串通,以虚高的价格套取回扣、折扣;不得向供应商索要和收取好处费,私自接收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得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遇无法拒收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必须及时上交,由学院统一登记处理;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视情中止采购、撤销合同或停止支付有关款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六、本制度自2012年12月24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执行,由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