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维护广大师生活的人身安全和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区域内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学校根据校园实际情况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所有车辆、人员进入校区后,都应当严格遵守。各系(部)、各部门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作为新生教育的一项内容,并纳入院综合治理的考核指标。
第三条 进出校门
一、进出校门的本校公务车或教职工的私车应持有保卫处特制的《学院车辆通行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因送货需要进入校门的外来车辆,须事先到保卫处办理《车辆通行证》;临时进出校门的外来机动车须经门卫验证登记,并办理换证手续后方可进入,离开学校时交回到门卫换回驾驶证;
二、机动车进出校区应减速缓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在校门调头、倒车、停车;骑自行车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
三、出租车原则上不准进校,遇有特殊情况,如:接送病人、装载仪器设备、下大雨等,须经门卫同意。
四、车辆进出校门要主动停车接受检查。运载大件物品或贵重物品离校,须凭主管部门签发的“放行证”,经门卫检查后放行。
第四条 车辆行驶
一、校园内行驶的各种车辆,必须按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禁鸣喇叭、超车,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驶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
二、遵循靠右侧行驶原则;机动车校园道路限速20公里/时,电动自行车、燃油(燃气)助动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校园道路限速10公里/时。
三、禁止货车、客车、翻斗车、拖拉机等大型机动车驶入教学区,确需进入的,须到保卫处办理通行手续。进校车辆须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
四、自行车应保持车况良好,在校园内骑车不得带人(儿童除外),严禁双手离把和扶肩骑车行驶、骑飞车、互相追逐、竞驶,严禁攀扶其它车辆行驶或做有碍交通安全的动作。
五、行人应靠右边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猛跑、踢球、滑冰或做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不在车行道、交叉路口滞留;横穿道路时,须注意过往车辆,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抢穿。
第五条 车辆停放
一、校园门前后、校内主干道、交叉路口、各楼道门口、公共场所的消防通道以及其它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禁止停放各种车辆或堆置物品;禁止在绿化地、操场、办公楼内、宿舍楼内停放车辆。
二、进入校区的车辆应服从保安人员的管理,在学院指定的停车场、停车库、停车棚和停车线等停车场所内有序停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不得错位停放。
三、凡遇到学校重大集会、活动等,必须服从现场保卫人员的指挥,按临时规定的位置停车。
第七条 指导检查
一、保卫处有权对校园内车辆进出、运行、停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学院对大型活动的安排,有权调整并采取临时限制交通的措施,被检查者要服从检查、主动配合。
二、校内道路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当事人应及时报告保卫处,做好现场保护,不得擅自移动肇事车辆或伪造现场。如一般交通纠纷,当事人双方原意调解的,可由保卫处牵头调解;调解不成、重大交通事故由保卫处协助交警支(大)队处理或通过法律解决。
三、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一)在校园内超速行驶的;
(二)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
(三)外来机动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
(四)无证驾驶和酒后驾车;
(五)校园内鸣喇叭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的;
(六)妨碍、阻挠或辱骂、殴打交通管理执勤人员的;
(七)其他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保卫处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