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职务评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教师职务及基本条件
教师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申报教师职务者,必需具备高校教师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及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团队协作精神。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的学历和学位,具备所申报职务要求的教育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以及规定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申报者应是任现职以来坚持正常工作、能胜任和履行现职务职责、身体健康、年度考核“合格”(含)等次以上的未达退休年龄的本院专职专任教师。
二、申报教授职务任职条件
1.基本条件
申报教授职务者,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及专业基础,掌握本学科发展动态,能开拓新研究领域,担任某一学科及学科领域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对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有较大的贡献和影响。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书育人等方面实绩突出。
2.学历学位条件
除从事公共基础课(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外,
(1)凡1958年1月1日至1962年12月31日出生的教师应具备硕士学位。
(2)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具备博士学位。
3.任现职年限
(1)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2)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3)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9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4)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11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4.教育教学能力
任现职以来系统主讲2门或2门以上课程,其中必须有1门是主
干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认真完成额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指导助教、讲师成绩显著。对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未完成学院额定教育教学任务70%,未达到规定的教育教学质量要求,经教育教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院不予推荐申报。
5.学术、技术成果
申报教授职务的候选人近5年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符合下列第(1)款外,另外还应当符合第(2)至(6)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最新版)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最新版)收录的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以上,如未被最新版收录,应提供当年版收录复印件。
(2)发明专利
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另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2项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3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4)教材、教学参考书
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省市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以上;或者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
(6)学术专著
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以上。
6.熟练掌握和运用一门外国语,外语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门外语,具体条件详见第(八)款。
7.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具体条件详见第(九)条款。
三、申报副教授岗位任职条件
1.基本条件
申报副教授职务者,应是本学科的教学、科研骨干,在本学科领域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能提出有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承担科研课题组或项目负责人工作。在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及教书育人等方面做出一定贡献。
2.学历、学位条件
除从事公共基础课(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外,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具备硕士学位。
3.任现职年限
(1)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以上讲师职务;
(2)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以上讲师职务;
(3)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7年以上讲师职务;
(4)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8年以上讲师职务;
(5)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4.教育教学能力
任现职以来系统主讲2门或2门以上课程,其中必须有1门是主干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认真完成额定的教育教学任务,能较好地对学生进行启发式教学,培养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未完成学院额定教育教学任务70%,未达到规定的教育教学质量要求,经教育教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院不予推荐申报。
5.学术、技术成果
申报副教授职务的候选人近5年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符合下列第(1)款外,原则上还应符合第(2)至(5)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最新版)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最新版)收录的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如未被最新版收录,应提供当年版收录复印件。
(2)发明专利
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另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1项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2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4)教材、教学参考书
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省市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以上;或者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以上。
6.熟练掌握和运用一门外国语,外语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门外语,具体条件详见第(八)款。
7.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免考条件详见第(九)款。
四、申报讲师职务任职条件
1.基本条件
申报讲师职务者,必须以教学工作为主,履行相应教师职务职责,并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教学任务。
2.学历、学位条件及任现职年限
(1)具备博士学位,经3个月以上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务职责;
(2)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以上助教职务。
(3)具备学士学位,并担任5年以上助教职务,并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本条款仅限学院特批的相关专业教师)
3.教育教学能力
任现职以来系统主讲1门或1门以上主干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认真完成额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对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未完成学院额定教育教学任务70%,未达到规定的教育教学质量要求,经教育教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院不予推荐申报。
4.学术、科研成果
任现职以来已经公开发表的、具有国内外统一书、刊号的论文或教材至少2篇(本)。报送材料中至少应有一篇(本)是独立或第一作者;若由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论文或教材,应出具由主编介绍申报者实际承担部分(如章节、字数等)的相关证明。
5.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门外语,具体条件详见第(八)款。
6.通过职称计算机中级能力考试,免考条件详见第(九)款。
7.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教育理论岗前培训结业证书。任现职以来,应具有班主任或学生辅导员工作经历。
五、申报助教职务任职条件
凡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师岗位上考察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可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申报助教职务。
1.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3至6个月,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获得学士学位满1年,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履行助教职责。(仅限特殊专业教师)
3.掌握一门外语。具体要求详见第(八)款。
4.通过职称计算机初级能力考试。免考条件详见第(九)款。
六、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均应具有相关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凡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非相关专业毕业的教师,申报高一级职务岗位,应进修完成四门以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且成绩合格。
七、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
高等学校教师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作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重要内容,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学院不予聘任教师职务。
八、申报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外语能力
1.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应取得大学公共英语六级证书(其他语种应相当水平);
2.若申报者已取得全国或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其外语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对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申报者,须参加全国或上海市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
根据国家人事部、上海市人事局的相关文件精神,针对不同专业对外语的不同要求,以及不同年龄人员的实际情况,对我院专职专任教师职称外语(二外)考试要求特作如下免考规定:
1.取得博士学位,申报副教授、教授职务的;
2.具有1年以上留学经历,并在国外留学期间取得国家认定的本科以上学历的;
3.申报副教授职务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已达到要求,申报教授职务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4.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由出版部门证明的;
5.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翻译或教学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6.申报助教职务的;
7.放宽对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要求,市职称管理部门在当年合格分数线下,另行确定要求。
九、申报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申报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考试。可以通过全国或上海市相关机构组织的相关考试。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师,可以不参加计算机的考试:
1.195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
2.应聘正高级职务,在应聘副高级职务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已达到要求的;
3.转评同级职称,在前一资格取得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已达到要求的;
4.从事计算机专业工作,获得过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信息技术类),有个人证书的;
5.在计算机专业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前三位发明者;
6.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中、高级资格的;
7.取得博士学位未满四年的;
8.具有计算机科学技术学科所属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的。
十、如上级主管单位下达有关新文件,则按新的文件精神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学院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外贤达学院人事处
201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