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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4-05-09来源:校长办公室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公开。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的信息,是指学校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指除学校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不予公开的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的、个人隐私的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包括已确认不予公开的信息和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上外贤达学院校长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校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的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方式

    (一)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予以公开。

    (二)通过年鉴、会议纪要或简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信息公开栏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方式。

    (四)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我校的政务信息,由我校负责公开;从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务信息,由保存该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提供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利用政务网站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并逐步完善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学校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公开学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均应在公开前进行保密审查。认为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宜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31日前向教委报告上一年度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及时向我校门户网站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贤达学院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热线电话(电话为:51278010)征求教职员工对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