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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16-10-28来源:工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上海市工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教职工(会员)参与高校民主管理、履行民主权利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条、工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权

    第四条、工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四)、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章 会员代表

    第五条、工代会会员代表应具备条件:

    (一)、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热爱集体,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三)、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六条、工代会的代表名额,按学校工会会员人数的20%。

    第七条、工代会会员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女职工代表比例与本校女教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八条、工代会会员代表的任期3—5年,与工代会的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工代会代表和教代会代表可以合一。

    第九条、会员代表的职责: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单位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四)、经常保持与本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五)、积极宣传贯彻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会员代表对原选举单位负责,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会员和选举单位对违法和严重失职的代表有权利提出罢免的要求。

    代表的罢免,必须经过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过学校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工代会是全校会员的最高权力机构,每3-5年为一届,应按时换届。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工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召开工代会时,推选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应由各方面的代表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学校工代会的选举工作,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校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