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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发布时间:2016-10-28来源:学工部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制定本条例。

一、奖学金评定资格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和党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

2.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3.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5.在所评定学年中,每一学期获得的课程学分达18学分以上(含)且考试(考核)成绩为及格(含)以上。

6.在所评定学年中未受到过处分,无旷课记录,无因吸烟问题引起的学生违纪计分现象。

二、奖学金评定范围

所评定学年在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

三、奖学金类别

1.特等奖学金

特等奖8000/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1%评定。

2.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包括一、二、三等及优秀奖学金,其中:

一等奖4000/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5%评定;

二等奖2000/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10%评定;

三等奖1000/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15%评定;

优秀奖300/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9%评定。

四、奖学金评定条件

1.综合奖学金

凡所评定学年拥有评定资格的学生,均可参加本人所在的综合奖学金参评单位的评定。其中一等奖参评者不得有违纪计分,二等奖参评者违纪计分累计不得超过2分,三等奖参评者违纪计分累计不得超过4分,优秀奖参评者违纪计分累计不得超过6分。

2.特等奖学金

在获得所评定学年一等奖学金基础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参加本人所在参评单位的特等奖学金评定:

1)在所评定学年获得由学校认可的国际级各类竞赛前六名;

2)在所评定学年获得由学校认可的全国各类竞赛前三名;

3)在所评定学年获得由学校认可的省(市)级各类竞赛第一名;

4)在所评定学年获得由学校认可的全国或省(市)级各类荣誉称号。

五、奖学金评定时间及参评单位的定义

1.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六周进行上一学年的奖学金评定;学制期满的最后一个学年不进行奖学金评定。

2.综合奖学金每次评定的参评单位是指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或同一教学计划)的所有学生构成的单位;特等奖学金每次评定的参评单位是指由同一年级的所有学生构成的单位。

3.转专业学生根据参评学年成绩在原专业参评。

六、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

1.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奖项获奖比例向各学院下拨评奖名额,各学院以所评定学年综合测评分数(所评定学年中两次综合测评成绩的平均值)为基本依据,按综合测评分数高低顺序确定获奖奖项。

2.综合测评分数的计算,按照《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执行。

3.各学院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可制定相应的《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学生公布,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4.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生工作处主管,各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各学院学生工作部门需对参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和综合测评分数确定获奖候选人,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将获奖候选人在全校范围内(含学院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获奖候选人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处反映,由所在学院领导或学生工作处组织复查。

6.各学院将奖学金评定情况及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获奖候选人上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在学生工作处网站上正式公布获奖名单。

7.各学院根据正式获奖名单组织打印、发放《奖学金证书》并予以表彰;财务处根据正式获奖名单发放奖学金;学生工作处根据正式获奖名单整理归档奖学金评定材料。

七、附则

1.本条例自20171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条例相悖的,以本条例为准。

2.本条例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集体评选办法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表彰优秀学生、激励先进集体,制定本办法。

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完善学生管理和科学评价学生,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导向作用,引导、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合格人才,制定本办法。

(二)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有关规定,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记分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在校的表现进行较科学、合理的评价,测评学生德、智、体综合成绩。

(三)综合测评的成绩,作为学生评奖学金、评优以及推荐毕业生就业的主要依据。

(四)综合测评成绩=德育成绩(占总成绩20%+智育成绩(占总成绩70%+体育成绩(占总成绩10%),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二、德育成绩评分标准

德育成绩(满分100分)=基础分+德育奖惩分

(一)基础分

基础分70分,具体要求如下: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正确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热爱祖国,自觉维护祖国利益,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的活动。拥护改革开放,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贡献。

(二)德育奖惩分

德育奖惩分满分30分,具体标准见表一、表二、表三。

表一:突出事迹奖励分标准

项目

加分

突出

事迹

1.为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

1-6

2.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认真参加党课学习,表现优良;学生党员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1-2

3.见义勇为,舍己救人

5-15

4.助人为乐,做好人好事,或在学习、生活方面主动帮助同学,表现优良者

1-3

5.积极参加义务献血但体检未通过

1

6.积极参加义务献血并献血成功

5

7.参加军训获得“军训标兵”称号

2

8.所在寝室被评为文明寝室

2

表二:社会工作奖励分标准

职务

加分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代表(任期满一年),校团委学生书记、校学生会主席

0.5-8

校团委各部部长、校学生会副主席、校社团联合会主席,学院分团委学生书记

0.5-6

校团委各部副部长、校学生会各部部长、校社团联合会副主席,学院学生会主席,学生党支部学生书记,宿舍楼楼长

0.5-5

校学生会各部副部长、校社团联合会各部部长,学院分团委各部部长、学院学生会副主席,宿舍楼副楼长,班长、团支部书记

0.5-4

校聘学生助理(须经主管部门审批且无经济报酬),校级社团(经校团委批准并持续活动满一年,下同)第一负责人,学院分团委各部副部长、学院学生会各部部长,宿舍楼层长

0.5-3

校级社团第二负责人,学院学生会各部副部长,学生党支部委员,副班长、团支部副书记,宿舍楼副层长

0.5-2

校团委、校学生会、校社团联合会、校级社团学生干事,学院分团委、学院学生会学生干事,班级委员、团支部委员,宿舍楼寝室长

0.5-1.5

其他学生干事、干部,因社会工作受到各学院或部门表扬者

0.5-1

注:1.根据管理权限,由学生工作系统相关部门和学院提供证明材料和建议加分分值;

2.获取建议加分最高分值的人数不得超出该部门(或学院)出具证明材料人数的25%,若超出则该部门(或学院)所出具的所有证明材料无效;

3.工作态度差、不负责任、未完成本职工作、在该部门(或学院)工作考核不合格或任职未满一学期者,不加社会工作奖励分;

4.证明材料和建议加分分值应于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提供给各学院;

5.兼任数项社会工作者,以最高项加分,不累加。

表三:违纪惩罚分标准

惩罚理由

扣分

每一学期因《学生违纪计分实施办法》获得的违纪计分

按实际违纪计分

批评教育

6

警告

12

严重警告

24

记过

36

留校查看

48

注:1.奖励总分不超过30分,惩罚总分不超过70分。

2.德育表现中同一违纪行为受多项扣分时,以最高扣分为准,扣分应从德育基本分中扣除,不同违纪行为累计扣分。

三、智育成绩评分标准

智育成绩(满分100分)=平均成绩分+智育奖惩分

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教学计划安排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作为评分依据。

(一)平均成绩分

平均成绩分=(修读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修读课程总学分

修读课程总学分:

1.经批准免修的课程成绩按免修考试成绩计算;

2.重新学习课程及辅修课成绩不计入评奖学年的平均成绩分;

3.各门课程成绩均按第一次考试(考核)成绩计算。

(二)智育奖惩分

智育奖惩分标准见表四、表五。

表四:智育能力奖励分标准

奖励要求

加分

1.作品在电台、电视台正式播出或在展览中展出且经学校认可的,酌情给予加分

1-3

2.雅思考试(IELTS)成绩达到7分(含)及以上者;托福考试(TOEFL-ibt)成绩达到100分(含)及以上者;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八级(TEM-8)考试成绩为80分(含)及以上者;(小语种参加本专业的专业八级)

4

3.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四级(TEM-4)考试成绩为80分(含)及以上者;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八级(TEM-8)考试成绩合格者;(小语种参加本专业的专业四级和专业八级)

3

4.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为550分(含)及以上者;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CET-6)考试成绩为550分(含)及以上者

2

5.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CET-6)考试成绩为425分(含)及以上者

1

注:加分以最高项为准,不累加。

表五:智育奖项奖励分标准

等级

件(排名须在前五名)

加分

一类

1.国家级竞赛一等奖;

2.国家科技进步奖;

3.国家级科研成果及专利、发明奖

5-25

二类

1.国家级竞赛三等奖及以上,省、市级竞赛一等奖;

2.论文在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

3.省、市级科研成果或科技进步奖

5-15

三类

1.省、市级其他各等奖;

2.论文在一般刊物上发表;(排名须在前三名)

3.校级竞赛一等奖;

4.设计、实习或论文有独创成果并经学校认可

5

四类

1.校级竞赛三等奖及以上;

2.院级竞赛二等奖及以上

1

注:1.智育成绩总分不超过100分;

2.所有文章署名必须用原名,不能用笔名;

3.同一篇文章同时在内部和公开刊物上发表,以最高加分为准,不累加;

4.论文或其它成果应提供正本或有效证明,经核准后方可加分;

5.加分以最高项为准,不累加。

四、体育成绩评分标准

体育成绩(满分100分)=基础分+体育奖惩分

(一)基础分

1.学生有体育课时,以体育课成绩为准;

2.无体育课或由于健康原因免修时,基础分70分,要求:坚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种文体活动,能参加各种文体活动中的后勤组织工作,身体素质良好。未能达到此要求者酌情扣分。

(二)体育奖惩分

具体标准见表六、表七、表八。

表六:体育奖惩分标准

奖励要求

加分

惩罚理由

扣分

参加校、院级文体代表队

3

凡要求参加的文体活动,无故不参加

1-3

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及获奖者,以及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每项加分 (非主力队员减半)

表七

校文体代表队员无故不参加训练者

1

参加文娱演出、竞赛加分

表八

校文体代表队成员中途无故退出者

5

表七:参加体育竞赛的加分标准

等级

破记录另加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市级以上

10

15

10

5

校级

2

6

3

1

表八:文娱演出、竞赛分标准

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其他奖

市级以上

15

10

8

6

校级

6

4

3

2

院级

4

3

2

1

注:1.体育成绩总分不超过100分;

2.其他未列出的比赛项目,比照表内标准酌情加分,但须经各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加分;

3.所有竞赛加分均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同一竞赛项目以最高项加分,不累加。

五、组织领导和实施方法

(一)综合测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学生辅导员具体操作。

(二)各学院要成立学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加强对综合测评工作的领导,抓好测评工作。

(三)各班要成立由辅导员主持,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级学生综合测评工作。

(四)为了做好综合测评工作,各班应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考核、管理制度,由辅导员、学生干部将学生信息及时记录。

(五)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在新学期第一个月内进行,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取两学期测评成绩的平均值。开展综合测评工作时,要在全体学生中进行一次动员,让每个学生了解测评办法,理解测评意义,端正测评态度,通过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教育学生正确评价自己和评价别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学生实际情况。

(六)测评工作程序

1.个人申报:学生对本人表现写出一份书面总结,基本内容包括: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心得体会、努力方向及加减分事由,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

2.班级考评:由各班成立的综合测评小组参考本班学生平时表现记载,依据本办法进行审核、测评、汇总、排名,并填写《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

3.公示和上报:综合测评结果应在班级内部进行公示,如无异议,经班级考评小组签名确认后上报学院测评领导小组,经审核汇总后签字、盖章上报学生工作处。如果学生对测评结果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处反映,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公布。

4.组织审核:各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审核各班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并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测评结果进行调整。

(七)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学年奖学金的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在其综合测评成绩中扣5-10分。

六、附则

(一)各学院可根据本院专业特点、学生人数等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在具体操作中对个别项目的加减分提出统一意见,并向本院学生公布,同时做好解释工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本办法各考核条文中未包括的其他情况可参照本办法中相近条款执行。

(三)本办法自20171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办法条文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一)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积极参加或主持学校、学院、专业、班级、社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

3.努力履行国家赋予大学生的各项义务,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没有因吸烟问题引起的学生违纪计分现象;

4.为人正直、诚实守信、关心集体,乐于助人、文明礼貌,勇于同违法乱纪的不良现象作斗争;

5.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优秀学生需在本学年中至少获得二等(含)以上综合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需在本学年中至少获得三等(含)以上综合奖学金;

6.积极锻炼身体,符合《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78号)的文件精神,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7.与同学相处融洽,能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评选时间和程序

1.评选时间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在次学年奖学金工作完成之后进行。

2.评选程序

学生工作处根据比例下达名额至各学院;各学院根据参选条件推选出优秀学生候选人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优秀学生候选人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填写登记表;各学院经过鉴定,将候选人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将评选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若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进行鉴定、审核;学生工作处将公示无异议的评选结果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学生工作处正式行文、上网公布,并召开表彰大会进行颁证,将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评选名额

优秀学生的比例为学生总数的5%左右,优秀学生干部的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左右。

二、优秀集体评选

(一)评选条件

1.集体成员达到10人或10人以上,且集体成立至今已有一年及以上;

2.集体成员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所有集体成员均未受到各类处分;

3.集体成员关心热爱本集体,相互团结友爱;

4.集体成员学习努力,学习氛围浓厚,本学年中所在集体至少有30%的成员获得各类荣誉;

5.在各类活动中,以集体为单位表现突出;

6.集体中干部以身作则,带领集体成员积极开展各项活动,成绩显著,具有良好的集体风气;

7.集体成员积极锻炼身体,九成及以上成员达到《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78号)的要求。

(二)产生办法

1.优秀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在次学年奖学金工作完成之后进行。

2.学生工作处根据比例下达名额至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各学院(或部门)根据参选条件推选出优秀集体候选单位;优秀集体候选单位填写登记表;各学院(或部门)经过鉴定,将候选单位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3.学生工作处根据评选名额、学习成绩、卫生状况、日常活动、综合影响力等方面确定评选结果,并公示5个工作日,若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进行鉴定、审核;学生工作处将公示无异议的评选结果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4.学生工作处正式行文、上网公布,并将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存入优秀集体负责人的本人档案、学院(或部门)的业务档案、学生工作处的业务档案。

5.获得荣誉称号的集体由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并颁证。

(三)评选名额

优秀集体的比例为全校班级总数的8%左右和全校其他经批准的学生团体总数的5%左右。

三、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所评定学年在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及其组成的集体。

2.本办法自20171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办法条文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为表彰大学期间在德智体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毕业生,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促进我校学风、校风建设,同时也有助于用人单位对我校毕业生的优才优用,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做好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评选比例

评选对象: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评选比例:优秀毕业生分为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和校优秀毕业生,其比例各自不超过全校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具体名额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学院的毕业生人数进行分配。

二、优秀毕业生评定标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能模范地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各方面表现突出,无因吸烟问题引起的违纪计分现象。

2.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3.有正确的择业观,能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关系。

4.市级优秀毕业生必须获得过两次一等奖学金或一次一等奖学金及两次二等奖学金,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1)获得两次上海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志愿者等称号之一者;

2)获得三次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志愿者等称号之一者;

3)在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文化活动中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者;

4)在国家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篇或公开刊物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

5)经学校认可的在市级及以上的各类比(竞)赛中至少两次获得个人前三名者;

6)在重大事件中有突出表现,立功受奖者;

7)学校认定的其他突出表现者。

校级优秀毕业生必须获得过至少一次一等奖学金或二次二等奖学金,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1)获得上海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志愿者等称号之一者;

2)获得两次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志愿者等称号之一者;

3)在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文化活动中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者;

4)在国家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篇或公开刊物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

5)经学校认可的在市级及以上的各类比(竞)赛中至少两次获得个人前三名者;

6)在重大事件中有突出表现,立功受奖者;

7)学校认定的其他突出表现者。

5.对自愿赴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评选程序

毕业生根据评选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组织毕业生所在班级开展民主评议,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后,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或《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由各学院负责整理、审核上报材料,并报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处对上报材料及名单进行审核及平衡后确定初审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校级优秀毕业生报校长审批,市级优秀毕业生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市优秀毕业生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发《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并将《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校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优秀毕业生证书》,并将《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批准为市或校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违纪违法行为或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考试不及格以及其他与优秀毕业生称号相违背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若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学校将向用人单位如实反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奖励办法

在毕业典礼上学校将对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

1.各学院在评选中要严格掌握评选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宁缺毋滥,严防弄虚作假。

2.本办法自20169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办法条文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学生违纪计分实施办法

为维护校园教学、生活秩序,规范学生日常行为,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给予违纪计分的范围及计分分值

1.宿舍、教室管理

1)不遵守教室、实训室、报告厅、计算机房、语音室、体育馆等场所的使用规定,非正常使用其设备设施的,每次计4分。

2)借用教学设施、设备不按期归还,影响正常教学的,每次计2分。

3)未经批准私自介绍校外人员进课堂听课的,每次计2分。

4)私配宿舍、储藏柜钥匙,拒不交出的,或将钥匙借给他人的,每次计2分。

5)在学校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区喧哗吵闹,影响他人的,每次计4分;影响正常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的,每次计8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每次计12分。

6)不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污损宿舍设施的,每次计3分。

7)私自使用各类明火加热器具,例如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或在教室内违反规定私自乱拉电线,每次计6分,并没收相关物品。

8)擅闯异性宿舍、未经登记擅自进入异性宿舍或者擅自调换宿舍的,每次计6分。

9)住宿学生无故晚归的,每次计4分;晚归登记中,冒签他人姓名的,追加计4分;无故夜不归宿的,每次计8分。

10)不按时按质完成教室值日工作的,每次计2分;宿舍卫生检查不及格,值日的宿舍成员每次计2分,非值日的宿舍成员每次计1分。

11)有其他违反宿舍、教室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每次计1分或以上。

2.校园公共区域管理

1)任意涂画、撕毁、剪裁学校张贴的公告、通知等文书,情节较轻的,每次计2分;情节较重的,每次计4分。

2)在学校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的,每次计2分,拒不整改的,追加计4分。

3)在校园内违章开车、停车,不听劝阻的,每次计4分;造成物损事故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追加计12分;造成人体伤害事故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追加计24分;造成人员死亡的,除承担法律责任外,追加计60分。

4)擅自进入校园内非开放区域,不听劝阻的,每次计2分。

5)未经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批准,擅自在校园内设摊的,每次计3分。

6)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在学校非体育场馆的公共场所进行球类等活动,不听劝阻的,每次计2分;污损环境的,追加计4分。

7)未经同意私自张贴、悬挂启事、广告、横(条)幅等或乱涂乱画的,每次计3分。

8)违反学校管理制度,进出校门经要求出示证件,拒不出示的,每次计2分;学校指定活动须佩戴校徽的,拒不佩戴的,每次计2分。

9)在学校就餐、乘车等时不遵守秩序,任意插队的,每次计1分。

10)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污水的,每次计2分。

3.校风学风

1)无故缺席学校每学期的首日教育活动,每次计4分;无故缺席学校或学院规定参加的其他学习活动、集体活动或公益活动的,每次计2分;参加学校或学院规定的首日教育活动、学习活动、集体活动或公益活动发生迟到、早退现象的,每次计1分。

2)在上课及早锻炼考勤中弄虚作假的,每次计3分。

3)在校园内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组织参与打麻将、打牌等活动的,每次计6分。

4)在校园内有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言行,不听劝阻的,每次计3分。

5)蓄意损坏他人物品的,除赔偿损失外,每次计3分。

6)在学校禁烟区域(依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定义)吸烟,不听劝告者,每次计6分。

7)对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未经学校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或者其他以学生为对象的组织,对组织者计6分,对主要参与者计4分。

二、违纪计分的执行机构及程序

1.全校各个职能部门都有权劝阻和举报违纪行为,发现违纪行为后应参照本实施办法进行操作。

2.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纪行为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对违纪行为进行核实和填写学生违纪计分通知单,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学生违纪计分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违纪者本人,一份由本职能部门留存,一份由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工作处将学生违纪计分通知单以复印件的形式交于相关学院)

3.学院拿到学生违纪计分通知单后,需对违纪计分的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并改正。

4.受到违纪计分的学生对计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违纪计分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复核,有关职能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申请复核者作出答复。

三、对违纪计分的处理

1.每一个学期结束时,学生因违纪计分达到12分而未达到24分,给予警告处分;达到24分而未达到36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36分而未达到48分,给予记过处分;达到48分而未达到60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60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

2.学生在校期间违纪计分实行累计制,达到6分者,其辅导员应将违纪计分情况通报学生家长;达到或超过12分者,按上一条款处理。因吸烟而受到的计分,按学期累计,每学期重新进行计分;学生因学期末违纪计分受到处分,则下一学期重新开始计分。

3.学生工作处每学期末对违纪计分进行统计,并将累计的违纪计分结果通知违纪计分的学生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4.学生工作处每学期末对于违纪计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2分者,其处分的程序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其处分的材料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处理。

四、附则

1.本办法自20169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有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