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健全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并请求作出复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人”,是指实施“学生申诉”行为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学生申诉事宜复查和处理工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申诉事宜的受理、复查资料的准备、处理决定的送达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采用委员任期制,每一位委员的任期为一年,学校每年10月公布当选委员名单。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常务委员5名,分别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临时委员14名,分别由教师代表6名、学生代表8名组成。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审核申诉人的书面申诉;
(三)复查申诉人申诉的问题,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四)召开复查评议会议,依据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复查结论;
(五)将书面复查结论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七条学生应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一式2份),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所在学院、班级、学号等;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签名;
(五)申诉人有效的通讯地址、联络方式等其他事项。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1.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2.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延期理由的;
3.撤回申诉后又提出申诉的;
4.同一事件再次提出申诉的;
5.其他按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条学生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被撤回后,申诉程序自行终止。
第四章 申诉的复议程序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的次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包括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申诉,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评议。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评议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评议的,在复查评议会议之前,需成立复查小组进行复查工作。复查小组成员由处分或处理决定主管处负责人1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成员2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临时委员中教师代表4名和学生代表4名组成。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分予以审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询问;
(三)听取原处分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提出的新证据予以查证和核实;
(五)复查小组综合以上情况,形成该项申诉的书面调查报告并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小组应当对原处分或处理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应当查清以下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定性是否准确;
(三)程序是否正当;
(四)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等依据是否明确;
(五)原处理或处分是否适当;
(六)被申诉的部门有无徇私舞弊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复查评议会议,复查评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复查评议会议时,常务委员不得少于4人,临时委员不得少于8人(其中学生代表不得少于4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申诉处理作出评议。复查评议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参会成员的表决意见,应当如实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下列问题进行评议:
(一)被申诉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二)被申诉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是否正确、适当;
(三)被申诉处理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被申诉处理决定是否有失公正;
(五)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采取表决方式形成维持或撤销的复查结论。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时,应获得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对于被受理的申诉请求,除已被撤回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于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复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因故确需延期作出复查决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复查结论建议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应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并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条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复查决定书》送达方式主要采取当面直接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采取邮寄、公告、留置等三种方式中的一种送达。邮寄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在校园网或校内宣传栏上发布,公告期为两周,公告期满视为送达;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当邀请其所在学院的代表(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文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见证人签名,把相关文书留在申诉人的住所或宿舍视为送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办法条文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