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开信息

教学事故等级界定及处理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6-11-01来源:教务处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教学事故等级

1.教学事故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教学运行与实施、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过程中因主观过错而造成学校教学秩序混乱,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行为。

2.根据教学实际情况,教学事故划分为三级。一级为特大事故,二级为重大事故,三级为一般事故。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知情人或发现人直接向各单位报告,也可直接向教务处报告。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3.本规定所列教学事故包括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三类。

第二条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三级教学事故。

⑴教学类

①因非不可抗拒的原因上课迟到、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或拖堂影响下一堂课教学;

②未经院(部)负责人和教务处批准自调课、请人代课;

③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如擅自请人代为监考、迟到,提前分发试卷,中途擅自离开考场,无故延长考试时间或监考时看报纸等做与监考无关的事等;

④不按规定时间登记、上报考试成绩,影响成绩录入、汇总和学生查询;

⑤不按规定妥善保管已评阅试卷;

⑥在上课或监考时携带的手机等通讯设备发出讯号;

⑦任课教师把成绩报送教学秘书和教学管理部门后,由于评定或登录有误,又要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

⑵教学管理类

①因管理人员疏忽,引起上课教室冲突,影响教学。

②因管理人员疏忽,未将调课情况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而影响教学。

③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④无特殊原因未按时上报有关教学材料,影响后续教学工作。

⑶教学保障类

①公共教室(包括语音室、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或教学设备的管理人员因迟到、早退或管理不善影响正常教学。

②教室内黑板、灯具、计算机等设备损坏1/3以上,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未修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

③教室或其它教学活动场所设施损坏或卫生状况很差,未能及时修复或按规定清扫。

④未经批准,私自占用教室,影响教学秩序。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二级教学事故。

⑴教学类

①因非不可抗拒的原因上课迟到或早退达15分钟以上

(含15分钟);

②未提前请假,不来上课(包括监考),严重影响教学;

③未经学院教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或不执行培养方案、教学执行计划、教学要求;

④不按要求布置作业或作业量不足;不认真批改作业;

学生意见较大,经教育仍无改进;

⑤试卷送印时,发现试卷命制粗糙,有严重错误;

⑥因试卷未及时准备好,影响正常考试;

⑦擅自变更考试评分标准,影响公平、公正评分;

⑧经批准调课而未补课;

⑨在上课或监考时拨打或接听手机电话;

⑩未经院(部)领导同意,擅自舍弃或拖延教学进度,

超过学期课程教学时数的1/4以上;

⑪未经批准,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课程

⑫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由此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

响正常教学进度;

⑬监考人员缺席或迟到超过10分钟以上;或监考人员不

负责任,发现学生考试违纪而不及时纠正、处理,导致考场纪律松懈;或考试完毕收回的试卷不符或考后遗失考卷;

⑭教师在指导学生实习和毕业论文过程中,未按照要求

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严重影响实习和毕业论文质量;

⑮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

受伤;

⑯教师未按照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的。

⑵教学管理类

①由于开课部门未及时准确报送教材需求情况造成采购延误,或未及时采购,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供教材2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②因教学调度不当或未能及时通知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③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

④审查不认真,发给不应该获得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学生相应的证书;

⑤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⑥开课部门未能按计划开出课程,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执行,使教学质量不能得到保证;

⑦未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教学时间擅自调动学生,导致学生不能按计划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严重影响学生学习;

⑧丢失学生成绩单。

⑶教学保障类

①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允诺完成的维修项目未及时完成,又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②工作人员未及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

③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又未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一级教学事故。

⑴教学事故

①在各类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

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②对学生歧视、侮辱人格、体罚,造成严重后果;

③未经准许擅自中止教学活动,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人

才培养质量;

④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漏试题或变相泄漏试题,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公平判定成绩;

⑤监考人员未能执行有关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严重影响考试结果有效性;

⑥教师受个人利益驱使,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⑦因教师或工作人员失职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⑧教师违背教学大纲教学或擅自改动教学大纲的教学行为。

⑵教学管理类

①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

证明;

②私自更改学生成绩。

⑶教学保障类

①非突发原因而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导致大面积中断上课等教学活动,且未能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②在教学活动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有关部门或个人在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积极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条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事故直接责任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所在部门的教学秘书和主管领导报告,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在事故发生后3天内向有关部门报告。教学事故责任人若隐瞒事实或不及时报告,经教务部门查实,将加重处罚。对主动报告、且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尽可能消除影响的教学事故责任人,可视情节按低一等级事故处理或免于处理。

学校鼓励、保护师生员工署真实姓名投诉教学中出现的各种教学事故。

2.各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负责受理。事故责任人的所在单位、部门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的认定、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

三级教学事故由各院(部)、部门审核、认定、处理,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级教学事故由各院(部)、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副校长认定;

一级教学事故由由各院(部)、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教务处审核,主管副校长复审后,报校长认定。

教务处出现的各级教学事故在部门提出认定、处理意见后属三级教学事故和二级教学事故的,报主管副校长认定;属一级教学事故的,报校长办公会讨论认定。

3.部门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对本部门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或教学管理人员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事故应告知所在部门或教学管理部门而故意不报者,应列为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

4.教学事故责任部门应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人文学院教学事故登记表》,教务处存档。

第四条教学事故的处理

对已认定的教学事故进行如下处理:

1.对于出现教学事故的人员或单位,教务部门和人事部门在年终评定等方面拥有一票否决权。

2.对发生三级教学事故者,由院(部)、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当事人在该学期失去参加各种评比的资格。在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三级教学事故达2次,作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3.对发生二级教学事故者,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根据情节轻重,扣发1月以上津贴;当事人在该学年失去参加评比的资格;取消当事人一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在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二级教学事故2次,作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4.对发生一级教学事故者,各院(部)应及时上报教务处。情节轻的,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者,由教务处提请人事部门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凡出现一级教学事故者,扣发半年直至全年津贴;在3年内失去参加各种评比的资格;在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5.对触犯刑律的事故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对出现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不作认定、处理的部门,一经核实,在当年部门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1.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时,可在接到《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人文学院教学事故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通过所在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

2.事故责任人的所在院(部)、部门和教务处负责受理事故责任人的申诉,并做出接受申诉或驳回申诉的决定。

3.主管副校长或校长主持召集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部门、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等部门负责同志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教学事故仲裁会议,对接受的申诉进行仲裁。教学事故仲裁会议可视情况,吸纳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六条附则

1.外聘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发生三级教学事故者,主要以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为主;发生二级或一级教学事故者,除经济处罚以外,在该学期课程结束后,不再续聘。经济处罚的额度由所在学院(部)、部门和教务部门协商提出建议,报主管副校长批准。

2.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1月1日起试行。

3.未竟事宜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