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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章程(2018版)

    发布时间:2018-03-30来源:董事长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学校活动有章可循,实现学校自主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简称“上外贤达学院”,英文名称为Xianda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Humanities  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简称“XDC SISU”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上海市虹口区东体育会路390号。

    第四条  学校分别在虹口校区(上海市虹口区东体育会路390号)和崇明校区(上海市崇明县东滩大道999、中滨路1355号)开展办学活动。

    第五条  学校由上海外国语大学和上海贤达投资有限公司合作举办,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是一所实施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

    第六条  学校行业主管部门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为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第七条  学校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需求”为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目的,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高尚情怀、跨文化沟通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技术人才,建设多科性、有特色、高水平的应用技术型大学。学校办学规模由审批机关核定。

    第八条  学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实施普通高等本科教育。学校经审批适度开展继续教育,拓展中外合作办学,保证教育质量。

    第九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绩效导向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制定和调整薪酬标准

    (七)对学校资金资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与出资人承诺不从学校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一条  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作用,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按高等教育规律,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中心工作是教学。学校的其他工作服从和服务于中心工作。教学坚持以学生为本,培养社会有用人才为根本目的。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建立健全统一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实行开放式办学,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三条  学生是指取得入学资格、被学校依法录取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人。

    第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文化体育等活动;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六)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九)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人格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的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合理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与荣誉称号;

    (五)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和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福利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设立工会组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督学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中共党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董事会中举办者代表不超2/3,其中上海外国语大学代表不少于2/5,且1/3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由7-9人组成,设董事长1,副董事长1-2,分别由举办者代表担任每届董事任期为4年,可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推荐和更换董事;

    (四)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核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报告;

    (六)对学校的开办资金变更作出决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七)筹集办学经费,对学校的筹资方案作出决议;

    (八)对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聘任或解聘校长;

    (十)根据校长提名提议,聘任或解聘学校其他领导成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长主持学校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负责学校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投资决策;预决算审核与人事薪酬委员会,负责学校财务资金预决算落实执行,制定学校人事薪酬政策,审查学校薪酬方案;质量监控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按照教学评估要求,开展有效的检查、监督、评价与指导活动。

    专业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由学校董事组成,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专业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分别由校长办公室、督查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承担。

    董事长办公室和督查办公室为董事会常设办公机构,具体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及学校日常工作的督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学校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与终止;

    (六)拟订董事会成员及其职务;

    (七)1/3以上董事会成员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经1/2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可通过。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1名。另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名,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学校校长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以连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校长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二)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三)组织有关学校招生、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四)制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向董事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解聘教师和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七)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董事会的其他授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时,可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纳入会议记录,以备考查。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负责学校稳定工作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

    (四)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负责学校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学校人民武装工作,开展国防教育,组织征兵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重大议题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四十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审议学校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二)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审定人才培养方案;

    (三)审议课程建设和科研项目,审查评定项目成果;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作出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和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六)作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决定;

    (七)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四十二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五)监督和民主评议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六)选举产生学校董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

    (七)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承担教代会日常工作的机构,负责筹备年度教代会,监督落实教代会提案,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四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活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五章 教学机构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学系、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自主运行。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的贯彻落实,协助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实行院务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院务会议是二级学院最高决策机构,一般由院长主持。

    第五十一条  二级学院设立以教授为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六章 校友和校友会


    第五十二条  校友是指在上外贤达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维护学校的声誉,支持学校的发展

    第五十三条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设纪念。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上外贤达学院校友会,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七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资产、接受国家直接或间接支持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学费收入、办学积累以及其他收入等,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办学积累等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分别登记建账,并存入学校银行存款基本账户。除符合规定的支出外,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予分红。

    第五十七条  学校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列入招生简章。涉及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行业主管部门与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公示后实行;涉及其他类型教育的,报行业主管部门与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公示后实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全面预算制度,规范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由上海贤达投资有限公司货币出资。

    第六十三条  学校后勤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八章 自行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审批机关提出自行终止,并由学校自行组织财务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

    (二)董事会决议停办的;

    (三)合作开办期限届满(合作期满续办除外)。

    第六十五条  学校自行终止应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有关条款进入终止程序。

    第六十六条  学校因违法办学,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而终止的,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应接受有关管理机关主持的终止程序。

    第六十七条  办校终止后的资产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终止获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  学校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会换届时进行。如遇特殊情况,有充分的理由,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成员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内容和相关修改条文,提交董事会全体会议同意;

    (二)与会成员讨论章程修改理由和相关条文,经2/3以上董事同意认可通过,并形成书面修改决议;

    (三)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在董事会通过的30日内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将核准后的章程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18329日董事会审议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