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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提前毕业及延长修业期限规定(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7-09-28来源:教务处


    上外贤达教〔201790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提前毕业及延长修业期限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处: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对《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提前毕业及延长修业期限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本规定2017921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9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提前毕业及延长修业期限规定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2017925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学生提前毕业及延长修业期限规定

    20179月修订)

    根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我校学生提前毕业及延长修业期限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提前毕业

    第一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修业期内,德、智、体合格,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条 学校于每学期第8周之前受理提前毕业的申请。

    第三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修读成绩单,经学院教务老师核实后,由主管教学院领导审核签名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年级不作变更,依据其所在年级的培养方案进行毕业审核。

    第五条 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和学费结算,学费按照我校相关收费管理办法进行结算。

    第二章 延长修业期

    第六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修业期第六学期结束,已取得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所规定学分的80%者,必须在第七学期(10月中旬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第七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因其他学业原因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可于毕业当学期(4月中旬前)提出申请。

    第八条 延长修业年限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修读成绩单和学习计划,经主管教学院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延长修业年限需在学籍管理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九条 学生须在延长修业年限内按修读的学分缴纳重新学习费,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未按时注册,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申请的,则依据毕业审核的相关规定,作毕业、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有效修业年限内,仍未达到毕业或学位授予条例的,则依据毕业审核的相关规定作毕业、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条文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