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贤达教〔2017〕91号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毕业、结业与肄业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处: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对《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毕业、结业与肄业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毕业、结业与肄业规定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2017年9月25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学生毕业、结业与肄业规定
(2017年9月修订)
第一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凡在学校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均可在3至6年内修完四年制本科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考核合格,取得规定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合格,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生在有效的6年修业年限中,修读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毕业规定总学分的80%及以上者,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条 结业生结业后,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以申请返校补考,或缴费重新学习(限体育等实践类课程),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成绩合格者给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日期为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换发毕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证书,落款时间均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于因专业实习成绩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如结业后从事与专业实习内容相关的工作,可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鉴定材料(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经学生原所在学院审核通过,视为专业实习及格。
对于因毕业论文(设计)未通过而结业的学生,可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于每年10月20日前(逢周末顺延)向原所在学院提出重新撰写或重新答辩毕业论文(设计)的申请,由学院进行安排,具体要求按其结业当年规定执行。
第五条 凡学满一学年及以上,但未达到结业要求者,可获得肄业证书。
第六条 颁发证书时应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校应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于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由档案室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条文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