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贤达教〔2017〕92号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对《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处理办法经2017年9月2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2017年9月25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17年9月份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了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我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考场规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含离校后返校参加考试的毕业生及结业生)。
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参加校内各类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校外考试中发生违规行为的,参照本办法处理。学生在参加国家级考试中发生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条 处理原则
对考试违规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考虑学生的综合表现,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考试违规的种类
本办法所指的考试违规包括考试违纪行为和考试作弊行为。
第五条 考试违纪
学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或按照考试座位安排表就座)者;
2.至发试卷时,未经允许的任何物品仍未集中放在考场前的讲台上或按考试工作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而带入座位者;
3.未交卷随意离开座位起立和走动者;
4.未经允许拿用他人考试用具与计算器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者;
6.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笔记、资料等物品者;
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8.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由考试工作人员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行为。
针对考试违纪行为,考试工作人员应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立即纠正。
第六条 考试作弊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上述第五条第1、2、3、4、5、6款之任一种行为经口头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2.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3.为他人提供偷看试卷答案机会偷看他人试卷的(不论试卷答案更改与否)的;
4. 考试开始后仍将通讯工具带入座位的;
5.桌内、座位旁或试卷下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的(不论看与否);
6.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物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的(不论看与否);
7.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不论看与否);
8.闭卷考试在允许使用的考试用具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资料的(不论是否抄用);
9.传递纸条或试卷的;在上机(或实验室)考试中互换座位的;
10.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的(不论是否抄用);
11.别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立即报告监考老师的;
12.考试途中利用上厕所间歇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13.在考试中使用未经允许的电子设备的(不论与考试相关否);
14.在考试结束时将试卷携带出考场,造成试卷遗失假象的;
15.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16.组织作弊的;
17.为他人实施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18.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19.在考试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
20.专门为考试非法生产、销售专用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
21.事后查实的作弊行为;
22.学校认定的其它作弊行为。
第七条 对考试作弊的处理
(一)学生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取消考试资格,其相应课程成绩以“0”分计(成绩登录时,在备注栏选择“作弊”),不得参加补考。
(二)对考试作弊者,应视情节给予处分。
认定为本办法第六条第1至第14项的考试作弊行为,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结业生给予停考一年(计入修业年限)的处理;
认定为本办法第六条第15至第20项的考试作弊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业生取消其校内考试资格;
认定为本办法第六条第21第22项试作弊行为,视实际情况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考试作弊已受过处分者,在考试中再次出现作弊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考试作弊处理程序
(一)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应立即告知考生本人,当场收回试卷,终止其考试,将其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上外贤达学院试场情况记录表》和《上外贤达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上,并在试卷上注明“考试作弊”,连同其试卷、证据等材料一并交教务处。
经教务处收到考试作弊材料后,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学院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由学院领导在学生陈述和申辩记录上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二)考试作弊由教务处提出处分意见。
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作出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告知学生有权向学校考试违纪处理小组申请复核作弊事实和相关证据,并告知被处理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学校考试违纪处理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被处理人所在学院院长。学校考试违纪处理小组在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后,作出处理决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学生在被告知申请复核权24小时之内未向所在学院领导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项权利。
(四)考试工作人员、学生所在学院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对考试违规情况进行取证,配合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做好调查、认定、处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诉
学生对考试作弊行为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依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申诉程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办法条文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本办法不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