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贤达教〔2017〕94号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补考、缓考及重新学习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院、部、处: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对《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补考、缓考及重新学习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管理细则经2017年9月2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补考、缓考及重新学习管理细则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2017年9月25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学生补考、缓考及重新学习管理细则
(2017年9月份修订)
第一章 补考
第一条 对初次修读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体育课、实践性课程除外),学生可参加补考。
第二条 补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后1-3周内进行。
第三条 补考合格,成绩记载为及格,绩点1.0;其取得方式标为“补考”。
第四条 在毕业学期,针对毕业班开设的课程(毕业论文(设计)除外),均安排一次补考机会。
第五条 对于培养方案变更后不再开设且无替代课程可以重新学习的课程,学院应在毕业学期内为学生提供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章 缓考
第六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件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突患急病或遇意外事件的在事发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部)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可参加缓考。
第七条 缓考不合格不予补考,但可以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八条 缓考成绩如实记载。
第三章 重新学习
第九条 凡总评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含全校性任意选修课程),可以申请重新学习;学生对某门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第十条 申请重新学习者,可按学校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向其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安排重新学习课程表。若重新学习成绩低于原成绩的,仍可按原成绩记载。通过重新学习取得的成绩,其取得方式标为“重修”。
第十一条 语言类延续性课程重新学习时,可申请用下一学期课程有效成绩覆盖上一学期课程成绩。
第十二条 在籍学生每门课程重新学习的次数不限。
第十三条 重新学习课程需按规定在上报教务处前完成缴费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重新学习课程,可以选择全考勤方式或者免考勤(体育及实践性环节除外)方式进行。全考勤方式按照《学生考勤办法》实施;免考勤方式按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细则条文与本细则相悖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