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贤达学〔2017〕11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响应中央“精准扶贫”的重要思想,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和《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教〔2014〕38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已被学校资助部门认定且自愿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上海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本市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超出部分由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提取资金中支出。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本市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学校具体资助标准依据《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上外贤达学〔2017〕2号)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三档:
(一)属于“特别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国家助学金3400元。
(二)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国家助学金2700元。
(三)属于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为限)的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国家助学金2000元。
第五条 原则上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到位的情况下,我校每年按10个月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和谐、创建平安校园;
(三)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追求享乐;
(六)积极参加社会、学校与学院的各类公益活动,知恩感恩心系社会;
(七)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评定原则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四级机构负责实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部署、审批、监督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统筹、管理、复核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监管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贯彻、落实所在专业(或班级)的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四级机构成员可根据层级吸纳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四级机构成员,参与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上外贤达学〔2017〕2号)等其他有关规章,向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申请,并递交《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及申请表)、《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与资助评议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议表)。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根据申请学生及其提交的《认定及申请表》、《评议表》,有针对性地提名本专业(或班级)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员。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由学生辅导员担任,组员由本专业(或班级)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组成的委员与能反映被评议者生活情况的学生成员组成,学生委员和成员人数原则上以5:5的比例配置;如有局限,可在兼具广泛代表性的前提下,视专业(或班级)实际情况对人员配置做合理调整,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员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其组员名单应在本专业和学院范围内公示。评议工作应对照本细则第四条、第六条中的内容,确定本专业(或班级)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受助资格和标准,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工作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工作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国家助学金受助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中要提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原则上应在接到复议提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并根据相应规定,复核正在申请的其他资助政策,并依据复核结果,做出相应调整。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会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决定,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变更资助档次与取消资助资格告知书》(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告知书),以书面或其他有效形式告知学生资助变更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负责汇总、复核学院审核通过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初审名单》、《认定及申请表》、《评议表》,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上报的申请评审材料,公布评审结果;复核批准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决定;并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再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第十七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通过学校指定银行,以划款方式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2017年6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细则相悖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附件:1.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与资助评议表
3.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变更资助档次与取消资助资格告知书
4.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四级成员组成框架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2017年9月21日
附件1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院:专业:学号:认定及申请学年:
基本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联系电话 | 民族 | ||||||||||||||||||
身份证号 | 政治 面貌 | 入学前户口 | □城镇 □农村 | |||||||||||||||||||
家庭住址 | 省 市 县 | 家庭联系电话 | (区号)- | |||||||||||||||||||
入学时间 | 邮编 | 家庭人口总数 | ||||||||||||||||||||
是否愿意参加慈善或志愿活动 | 是否愿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勤工助学 | |||||||||||||||||||||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签名: | 学生本人申请签名: | |||||||||||||||||||||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 | ||||||||||||||||||||||
家庭类型 |
| |||||||||||||||||||||
注:1.单亲指一方去世;2.离异家庭注明对方抚养情况;3.孤儿写明监护人的情况及收入和民政补贴;4.军烈属及优抚家庭需提供相应证明;5.残疾及重病家庭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 ||||||||||||||||||||||
家庭人口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家庭经济 状况 |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学生在本地受助情况:。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其他情况:。 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名称: 经办人签名: (加盖公章)年 月 日 | |||||||||||||||||||||
民政部门通讯地址 | 邮编 | 联系电话 | (区号)- | |||||||||||||||||||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 ||||||||||||||||||||||
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 | 陈述理由 | 专业(班级)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B.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 ||||||||||||||||||||||
C.家庭经济困难 □ | ||||||||||||||||||||||
D.家庭经济不困难 □ | ||||||||||||||||||||||
认定意见 | 学院认定工作组意见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加盖公章) | 学校认定工作组意见 |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工作组组长签章: 年 月 日(加盖公章) |
国家助学金申请理由 | |||
(800字以上,可附页)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核 | |||
学 院 意 见 | □同意申请 资助金额: 元/年 | 学 校 意 见 | 经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与国家助学金评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各进行5个工作日地公示,无异议。 现同意校认定工作组与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小组意见,批准给予该生享受本学年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政策。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章: 年 月 日 (学校公章) |
□不同意申请 | |||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 |||
资助中心意见 | □同意学院意见 | ||
□不同意学院意见 调整资助金额:元/年 | |||
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小组组长签章: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
注:1.本表双面打印,用黑色水笔签字,方有效。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工作处 制
2.本表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办理盖章事宜。
附件2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与资助评议表
学院:学年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籍贯 | 学号 | 身份证 | |||||||||
年级 | 专业班级 | 联系方式 | |||||||||
家庭 类型 | □健全 □低保 □孤儿 □单亲 □残疾 □军烈属 □离异 □重病 | ||||||||||
入学前户 口 | □城镇 □农村 | 家庭地 址 | 省 市 县 | 家庭人 口 | |||||||
家 庭 年收入 | 元 |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部门 |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 ||||||||
评议情况 | 评议 项目 (一)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 |||||||||
学院认定评议小 组 | 组长(辅导员) 组员(学生代表) | ||||||||||
评议 时间 | 评议 地点 | ||||||||||
评议 内容 | (可附页) |
评议情况 | 评议 项目 (二) | (可多选) □国家助学金 □ 学校帮困补助 □学费减免 □ 学校特殊帮困 □ 其他 | ||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 | 组长(辅导员) 组员(学生代表) | |||
评议 时间 | 评议 地点 | |||
评议 内容 | (可附页) | |||
学生资助工作组综合意 见 | (从思想、学习、生活、经济状况上客观评价学生状况) 组长签名: 日期: | |||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意 见 | □同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综合意见 □不同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综合意见 调整为: 组长签字(公章): 日期: |
注:本表用黑色水笔签字、盖章,方有效。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工作处 制
附件3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变更资助档次与取消资助资格告知书
资管告( )第号
:
你所在学院于年月日受理了你提出的关于
的申请。
由于
。
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认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评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复核/□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复核后,确存在以下情况:
。
现根据
等文件规定,对于你申请的资助政策做如下调整:
□变更资助档次 上调 ;
下调 ;
□取消资助资格 。
对于你已享受的
的资助政策做如下调整:
□变更资助档次 上调 ;
下调 ;
□取消资助资格 。
特此告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本人已收到该告知书原件并确认以上信息,认可调整内容。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学生资助工作四级成员组成框架
为切实贯彻中央“精准扶贫”的重要思想,完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层级体系,规范工作程序,监督工作流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及上海市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符合要求的学生身上,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确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四级成员组成框架:
学生资助工作一级成员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顾问:校长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校领导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校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教务处处长、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学生资助工作二级成员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组长: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组员:校人事处工作专员、财务处工作专员、教务处工作专员、信息化办公室工作专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三、学生资助工作三级成员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员:各专业辅导员
四、学生资助工作四级成员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辅导员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员:学生代表
抄 送:董事长、校领导
上外贤达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