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贤达教〔2017〕9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给基本素质好、专业方向性强的学生提供自主选择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分类指导”的教育教学理念,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与程序。
第三条学院每年根据各专业的教学条件适度控制转入人数。
第四条各专业转出学生的数量控制在该专业、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0%以内。
第五条专业选择(入学1年后转专业):
(一)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一学科或相近学科门类同一年级,跨学科大类转专业学生由各学院、专业决定是否降年级;
(二)艺术类学生不能转入其他非艺术类专业;
(三)转入或转出外语学院非英语专业原则上必须降年级;
(四)拟转英语专业学生其历次英语考试成绩均不低于72分。
第六条学校每年统一办理一次转专业工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报一个专业。
第七条转专业学生学籍管理
(一)获准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二)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学习,学校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其毕业与学位申请资格;
(三)学生转专业前在原专业学习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的“本科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可经由转入学院、系确认并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原则上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中通识教育课程的学分可抵认,所缺转入专业各类课程必须补修,补足学分。在原专业修读的部分专业课程学分可作为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学分认定;
(四)转专业学生的学费(含须补修课程学费)按转入专业当年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其他限定的除外);
(五)转专业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累计不超过六年。
第三章 条 件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具备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的一年级注册在校学生在原专业学习期间,其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并具有充分理由(经学校组织认定)说明学习拟转入的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组织专家认可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符合规定的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需要转专业者。
对于符合条件(二)或条件(三)的申请者,其可以转入的专业名单每年4月由学校发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在校期间违反校规、考试违纪、考试作弊,或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应予休学、退学者;
(四)无正当理由及其他不符合学校转专业规定者。
第十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各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每年4月上旬各学院上报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计划,同时根据各学院实际情况确定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考核方式和程序等,填写教务处制定的《转专业接受名额及考核要求汇总表》。
第十三条每年4月中旬教务处对各学院接收转专业名额及考核要求进行审理、汇总,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向全校学生公布各专业接收转专业名额、考核要求、受理程序。
第十四条每年4月下旬申请转专业学生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交其所在学院,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每年5月上旬各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将符合转出条件的学生名单及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十六条每年5月中旬教务处汇总各学院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预审核,将通过预审学生的申请材料提交给转入专业所在学院。
第十七条每年5月底前各学院按照公布的考核方式和程序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填写《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汇总表》报送教务处。
第十八条每年6月中旬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接收转专业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向全校公布转专业学生初步入选名单。
第十九条每年6月期末考试后一周内各学院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对初步入选名单再次进行审核,将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于每年7月下旬公布转专业学生正式名单。
第二十条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需要转专业的,参照上述程序进行考核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获准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各学院教务老师收到名单后做好学生学籍材料的转出或接收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新学年第1周内学生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办理报到、学生证注册等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办法条文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