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贤达校办〔2017〕23号
关于印发《上外贤达学院公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处:
为规范学校公章使用及管理,现将新修订的《上外贤达学院公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上外贤达学院公章管理规定》
校长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附件:
上外贤达学院公章管理规定
为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对学校及各部门的公章刻制、保管和使用等作如下规定:
一、公章的刻制
1. 学校公章的刻制需经董事会批准。
2. 部门、机构刻制公章,包括业务专用章等,应按人事部门公布的机构,报经校办审核;新刻制的公章由校办备案、发文公示,方可正式启用;未经校办审核确认刻制启用的公章一律无效。
3. 学校所属部门、机构确因业务需要刻制公章,应阐明理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4.公章磨损或毁坏需更换的,应报经校办履行重新刻制手续;启用新章的同时应交回旧章,并由校办负责销毁。
二、公章的保管
1. 学校公章(包括钢印)和法人代表章、校长签字章等均由校办指派专人保管;所属部门、机构公章由所在部门、机构负责人指派专人保管。
2. 公章保管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按照规定谨慎用印,决不允许滥用、私用;保管人员因出差或暂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应指定临时代管人员,并做好交接工作。
3. 公章限于在办公室使用,不得由个人携带外出;特殊情况需带校印外出必报经董事长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5. 公章保管要安全可靠,发现丢失或盗用,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避免造成损失。
三、公章的使用
1. 凡以学校名义对内对外印发的公文用章,必须由校办统一审核、编号和用印;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向上级机关申报材料、报表等重要文本等用印,须报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重大事项应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学校主要领导签字。
2. 各类毕业、肄业、结业和学位证书,学历(籍)证明、聘书、奖状等用章,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方可用印;各类工作证、学生证等常规证件用印,由相关管理部门造册登记,经校办核实,方可用印;财务各类报表、票据用印,由财务处造册登记,提交校长审阅签字,方可用印。
3. 有关部门或个人因各种需要使用学校公章,需填写用印单,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4. 各院系和职能部门公章,主要用于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往来,一般不得对外使用;有关职能部门对外联系业务的介绍信或公函,由校办签发;严禁开具无任何内容、只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表格,及其他白纸便签。
5. 管理不严,发生公章使用不当或遗失;部门、机构未经严格审核,造成错误用印;公章保管人员或工作人员违规用印;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诫勉并不得在年终考核中确定为“优秀”。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规定由校办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原上外贤达办[2006] 8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