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贤达保〔2018〕1号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关于印发《征兵工作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处:
为调动全体辅导员和教师干部的积极性,进一步搞好学校征兵工作,现将学校《征兵工作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征兵工作奖励暂行规定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2018年6月22日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征兵工作奖励暂行规定
征兵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征集大学生入伍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做好高校征兵工作,是高校履行兵役法义务的法定职责。为了更好地加强征兵工作,调动基层干部和辅导员做好征兵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奖励规定。
一、奖励依据
(一)《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第十条“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之规定,征兵工作经费可以对征兵工作表现优异的人员进行奖励。
(二)崇明区武装部《关于高校征兵工作经费使用说明》中明确规定“征兵经费具体可用于征兵宣传工作有关的经费;征兵工作相关的差旅费、伙食费等;征兵工作相关会议的会务费;征兵工作的表彰奖励费用;应征青年因配合征兵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
二、奖励人员范围
主要奖励负责大学生士兵征集对象的动员、推荐、上报和政策宣传等,在整个征兵工作期间付出了大量心血,为征兵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干部和辅导员。
每年征兵工作结束后,根据征兵任务完成情况,由二级学院推荐奖励名单,经学校武装部核实,报学校党委批准后进行奖励。
三、奖励标准
(一)对组织、宣传、动员得力的辅导员,每选送1名学生参军入伍奖励500元;
(二)对学院征兵工作组织、宣传、动员得力,完成整体征兵任务(“五率”标准)的党总支书记奖励1000元;
(三)被评为校级征兵工作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
(四)被评为市级征兵工作先进个人奖励2000元;
(五)特殊情况需要奖励的,由学校武装部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批准。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