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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版)

发布时间:2017-09-01来源:教务处

上外贤达办〔2017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新生需持我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有关证件与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规定的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在限期内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入学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患病、参军或创业等原因可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保留入学资格的年限为一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下一学年开学前1周内,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还须提供医院的康复证明,并由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编入当年度新生序列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经学校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照第四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参加首日教育活动、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未按规定缴费者,学校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满2周及以上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退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暂缓注册学生应在获得助学贷款后1周内缴费注册。因未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及时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章  学  制


第七条本科各专业标准修业年限(学制)为4年,据此制订专业培养方案。不论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毕业时学制均以4年计。

第八条 学生可按规定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对于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其休学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不计入修业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并缴纳学费。

第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等)未完成学业的,应结束学习,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章  学分、选课与修读


第十一条 学分是学生课程学习的计量单位。学生必须通过所选修课程的考核后,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已注册的学生每学期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学校和院系教师的指导下修读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后,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某课程修读,应办理申请,经任课教师、院系与教务处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修读及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校《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学生通过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可获得我校颁发的相应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对所选的课程已有一定基础或通过自学能够达到教学要求的,可申请免修或免考勤。申请免修或免考勤学生仍需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申请免修的学生,其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者(含80分)可允许免修并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绩点;申请免考勤的学生,其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者(含60分)可允许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绩点。免修和免考勤课程一般一学期不超过两门。免修和免考勤课程不免学费。

学校不受理学生关于体育课、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以及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训、社会实践、专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的免修和免考勤申请。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入成绩单和学籍档案。选课后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第十七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中,未经批准,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考场规则的规定,违反考试纪律者,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载,取消补考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不同,采用百分制、分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三级制(优秀、通过、不通过)。

第二十条 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GPA”来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按照《学生成绩管理规定》,学生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 = 所修各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之和 ÷ 所修各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读学校认可的网络课程或在他校修读的课程以及取得的成绩与学分,按照《学生成绩及学分转换实施细则》予以转换和记载。


章  补考、缓考与重新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根据《学生补考、缓考及重新学习管理细则》申请补考或重新学习。重新学习课程按规定缴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件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根据《学生补考、缓考及重新学习管理细则》办理缓考申请。经批准后,参加缓考。缓考成绩如实记载,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


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可根据学校本科生转专业转学的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已进入第2学年者;

(二)已有转专业经历者;

(三)学校招生时对其专业有明确约定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如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我校及转入学校批准同意,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第二十七条 外校本科生转入我校需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我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中累计缺课、请假的时间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

(五)其他经学校审核必须休学者。

休学1年为最小单位。学生休学起讫时间以学校规定为准。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年(计入修业年限);对于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其休学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在得到学校书面同意1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发现学生出现应该休学的事由时,应当向学生发出办理休学手续的通知。学生应在接到学校有关通知后1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休学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直接执行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予注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注册学生权利(学校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学生若缴纳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则其休学期间继续享受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学生休学期满后,逾期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者,视作自动退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复检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退学、试读与注销学籍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退学: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第三次出现在一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该学期修读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四)本科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6年者;

(五)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六)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八)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60时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签报并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根据《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起申诉。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一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该学期修读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应予以试读警告;第二次出现上述情况应予以退学警告;第三次出现上述情况应予以退学处理。

试读、退学警告每学期进1,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注销学籍:

(一)具有视为自动退学行为者;

(二)因各种原因死亡或者被医学判定为脑死亡者。

第三十六条 注销学生学籍,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签报并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对注销学籍有异议,可根据《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起申诉。

第三十七条 注销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注销学籍证明,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注销学籍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注销学籍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可以根据《学生提前毕业及延长修业期限规定》缩短或者延长修业期限。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所获得的学分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80%,可获得结业证书。

结业生结业后,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以申请返校补考,或缴费重新学习(限体育等实践类课程),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成绩合格者给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日期为准。

第四十条 凡学满一学年及以上,但未达到结业要求者,可获得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在获得毕业资格当年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于已注册的证书,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撤销学历证书的,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撤销学位证书的,需经校学位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条文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