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贤达学〔2017〕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树立文明校风,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在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的任何处分,都是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的历史记载。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和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章 学生违纪处分种类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处分期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
(二)记过、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六条 在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中,有下列情形者,可作如下处理:
(一)可以从轻一级处分的:
1.违纪行为虽已发生,但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者;
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3.其他可以从轻处分者。
(二)应加重一级处分的:
1.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2.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干扰学校所属单位、部门正常工作者;
3.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4.曾受学校处分,再次违反校纪校规者,按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5.同时有两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按两种违反校纪校规中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6.勾结他人作案,违反本条例者;
7.违反校纪校规的群体为首者;
8.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者;
9.其他应加重一级处分者。
第三章 学生违纪处分具体内容和适用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非法侵占、偷窃、诈骗、损毁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尚未获得非法财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有本条所列举行为,所涉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有本条所列举行为,所涉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有本条所举例行为,所涉价值达到1000元(含1000元)以上者,并构成刑事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在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宿舍、厕所等公共场所,故意损坏门窗、墙壁、灯、开关、消防器材、指示标志等公共财物、公共设施者,视价值大小、情节轻重、影响程度,除对所损坏的公物予以照价赔偿外,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对多次作案者,按其累计价值处理;对结伙作案者,均按所涉总价值,按照以上条款给予处分,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经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试卷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章使用各类电器的,一律没收电器并给予警告处分;对违章用电屡教不改者或违章用电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私自在学生宿舍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规定私自进入异性宿舍者或私自让异性进入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对在宿舍养宠物者,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对床位转借、转租者,一经发现,除收回床位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学校有权进行宿舍调换,学生应当服从;不服从调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对违反其他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凡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公共场所,包括教室、实训室、图书馆、报告厅、食堂、计算机房、语音室、体育馆、办公室等,故意起哄、吵闹、喧哗并拒不接受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或态度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拒不服从学校规定,不听劝告,为首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参与闹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在校园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未经登记或者未经批准的社团、协会并开展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业余活动或者集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者协会会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组织者、发起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学生身心健康或者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于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条例,按本条例第九条和《学生违纪计分实施办法》,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除收缴赌具、赌资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经证实系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情节严重、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按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五点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不遵守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散布、制造反动言论或不良信息损害他人名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者或对计算机系统、移动通讯网络造成损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对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登陆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对有其他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的处分。
第十三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物品或淫秽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组织播放淫秽信息者、组织或进行淫秽表演者、参与聚众淫乱活动者,或者在知情的情况下为以上行为提供条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凡参与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凡在校园内酗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酒后闹事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六条 凡以各种形式非法经商或从事各种经营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经营性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乱贴经商广告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参与打人、打架者,除赔偿被伤害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处分;打人致伤的,视伤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持械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策划、教唆他人打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为首结伙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多次殴打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作伪证,并对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对有下列行为者,加重一级处分:
1.侮辱、殴打教师者;
2.斗殴事件已结束,事后报复者;
3.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外事纪律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对外交往中,公然索取或暗示对方赠送礼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对外交往中,不尊重对方风俗、习惯、宗教信仰,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对外交往中,不服从学校统一安排,擅自行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分裂国家活动和恐怖主义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道德败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调戏、猥亵他人或进行其他类似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违反学校学生医疗保障规定,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拒不接受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造谣、诬陷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视证件及证明文件的重要程度及造成后果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生就业、评奖及处分等原因,对教职员工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对其他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给组织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若有本条例之外的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可参照本条例中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须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 负责学生处分的职能部门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者,由公安、检察和司法部门首先作出处理,由学生工作处按照上述部门的处理决定,给予其相应的校纪处分;
(二)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规定及学生考勤规定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由教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或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分的审批流程
(一)对上述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情况登记表》、《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并附一份情况说明(《登记表》和情况说明须学生本人签字);非考试作弊类的违纪由学院将上述材料收齐交至学工处;
(二)主管处拟定学生处分决定,经学生所属学院会签,报主管校领导复核批准,由学校统一编号发文;
(三)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分时,主管处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拟定处分决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统一编号发文。
第二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提供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由教务处确定具体时间)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户籍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解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的处分期限,到期按以下相关程序予以解除:
(一)受处分后,学生本人须每3个月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思想汇报提交给学院,学院根据违纪学生在处分期的表现进行审核并给予教育帮助;处分期满由学院给出审核意见,报负责处分的职能部门;
(二)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反省,表现较好、进步较大者,处分期满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应正式发文解除对其处分;
(三)受处分的学生,如在处分期间继续违纪,将给予加重处分;
(四)毕业班学生违纪达到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限为6个月,察看期满后,视其表现给予解除处分;毕业时未满察看期,将延迟毕业至察看期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条例相悖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教务处。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