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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7-20来源:教务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第40号令)、教育部和科技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规范师生学术行为,提升师生学术道德水平,加强教育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学校学术委员会是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领导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全员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把教育、引导作为基本手段,经常面向全体师生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活动。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成立专家调查组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对专家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听取专家调查组的汇报。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家调查组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剽窃、抄袭、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并据为己有;

()伪造、篡改数据和文献资料,捏造事实,形成虚假学术成果;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所规定的相关内容;

()其他根据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的;

()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报校学术委员会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程序如下:

()学校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或收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学术委员会应在10个法定工作日内成立不少于3人的专家调查组。专家调查组应秉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调查取证,并作出调查结论。必要时应按程序申请市教育评估院进行学术成果相似性鉴定,或者聘请校外专家参与调查,与学术不端行为相关的专家调查组成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学术委员会在收到专家调查组调查结论10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同时向当事人公布调查结果。

()当事人对调查结果和初步处理建议无异议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在5个法定工作日后,提出正式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根据专家调查组调查结论,视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通报批评;

()追回项目资金,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辞退或解聘;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处理意见和依据;

()救济途径和期限;

()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加大学术风气的宣传引导,通过会议、文件、讲座、网络等手段传达上级政策精神,通报国内外学术不端行为案例及查处情况,开展预防警示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教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应当遵守教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教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术不端行为预警机制,对发现可能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现象应及时予以警示,提醒当事人改正。

第十八条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毕业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对全学校师生加强学术不端行为预防警示教育工作。学学校其他部门要全力协助加强教育预防宣传,不得推诿塞责。

第二十条 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学学校按年度在学学校学风建设网站上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