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颁发的《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关于做好本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6〕42号)和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58号)的精神,为搞好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及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在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籍并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适用范围:门急诊医疗、住院和大病治疗。
二、参保方式和保障起止时间
学生个人缴费参保。参保学生每年缴纳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即可享受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缴费标准以上海市相关文件为准)。
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所在院校颁发的有效证件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每年 10月中旬学校进行参保统计并收缴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参保成功后根据上海有关大学生医保规定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
参保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后,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原则上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参保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了休学、延长学制等手续的,可继续享受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三、学校定点医疗机构
新华医院崇明分院、海军411医院、岳阳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曲阳街道地段医院、崇明陈家镇地段医院等(以学校后勤处、学生工作处网站公布的为准)。
四、就医管理
1.参保学生患病凭本人学生医疗卡就诊。虹口校区学生首诊一律在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医疗保健站(教学楼D111室);崇明校区首诊一律在校区保健站(学生公寓B楼103室)。如需到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应事先由学校保健站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凭证。学生凭转诊凭证到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同一病症的转诊凭证有效期为一个月。
2.参保学生因病休学及参加学校安排的教育实习等活动在外省市居住期间需要门诊的,应向学校医疗保健站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至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3.寒暑假等国定假期、夜间,参保学生在本市和外省市突发疾病,可至就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
4.参保学生因病需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凭医院住院通知单、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至学校保健站开具《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交给医院;超过起付标准并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院记账后向医保机构申报结算。参保学生在外省市需急诊住院治疗,或休学期间需在外省市住院治疗,应到所在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
五、医保待遇
1.普通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线为 300元(即学生每年个人支付 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且在医保规定报销范围内的部分,报销比例如下: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60%,个人自负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当年的就医发票必须在次年3 月最后报销日之前报销,过期一律不予报销。
2.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 50元、二级医疗机构 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且在医保规定报销范围内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支付80%,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支付75%,个人自负2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支付60%,个人自负40%。医保规定范围外自费项由个人承担。
3.参保学生因患大病(如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超过起付标准的大病门急诊治疗费用,先由学校后勤处按照医保规定报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50%。再由学校后勤处出具《上海市大学生门急诊报销凭证(大病专用)》,学生本人凭报销凭证原件、医疗费收据复印件、明细清单复印件,病史记录原件等材料到上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4 家商业保险机构按医保规定报销自负部分的50%。因大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明细清单和费用收据等材料的原件到指定的商业保险机构按医保规定报销自负部分的50%。学生在外省市的大病医疗费用,按规定不能享受居民医保大病的报销。
大病定点商业保险机构: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客服电话95519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客服电话400819551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客服电话95518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客服电话95500
可就近任选一家,选定后一年之内不可变更。
六、医疗报销
1.参保学生按就医管理规定至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先垫付后,凭学生医疗本、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明细帐单及转诊凭证(急诊除外),至后勤处审核。经核定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方可予以报销。
2.参保学生在外省市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出院后的6个月内带好住院发票、住院明细清单、医院盖章的出院小结等原件及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至学校后勤处,经初审后由学校送上海市医保机构按规定申请报销。
3.报销时间:虹口校区每月15日;崇明校区每月10日、25日(逢双休等节假日顺延至周一,逢寒暑假则顺延至开学后第一个月)。
4.经医保机构申核报销的医疗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划入学生个人账户。
七、其他
1.参保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治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支付范围参照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实行药品和治疗项目分类自负。
2.根据市医保规定,凡标有“健”字的药品、非医疗药品、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及自费药、中药煎药费不属于报销范围。
3.因酗酒、打架、斗殴、交通事故伤害等所产生的就医费用,以及美容、整容、装假牙、洁牙、救护车费、挂号费、激光治疗近视眼、宠物咬伤、甲肝乙肝疫苗等生物制品的费用自理。
4.出国、报考、就业等健康检查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
5.参保学生的医疗证只限于本人使用,医疗证遗失应及时补办。毕业或退学必须注销医疗证。
八、附则
1.本规定由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医疗保障领导小组授权后勤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条文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