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秉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推动学术交流,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学术声望和学术道德,具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处事公正的各学科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成员和部分高层管理人员组成。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1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主任委员聘任。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委员从学校教师中聘任。为保证其代表性,应兼顾其成员的学科专业结构、年龄层次、院部分布等因素。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但连聘连任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任期内成员的调整,以主任委员提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方式进行。校学术委员会成员调整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置以下专门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科研规划委员会、师资建设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院系(学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院系(学部)学术分委员会,是院系(学部)学术事务决策的咨询、审议机构。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热心学校的学术事业,共同对其决议的权威性负责,并对评价议决过程负有保密义务。对不履行保密义务者,主任委员可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解除其聘任的处分。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参加会议和有关学术活动,如无故连续3次不参加会议,主任委员可解除其聘任,并提出新的建议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四条 院系(学部)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选聘教师和推荐人才的学术、教学评价工作。
(二)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三)评审推荐本单位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
(四)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科研工作计划等。
(五)负责指导本单位的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推动本单位办学条件的改善,审定本单位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等。
(六)负责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七)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校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学期举行2次全体会议。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商讨和决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六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作为召集人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七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学术民主,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评价中具有最高权威的地位。各单位组织各类与学术有关的评审,其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从学术委员会成员中遴选产生。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委员及其亲属、学生的评优、评奖、职称晋升、学术争端等重大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要自觉遵守和维护学术道德,如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应引咎辞职,不再行使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因调离、出国等各种原因较长时间不能履行职责的,名额由其所在学院的其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师增补,经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民主酝酿推荐。增补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表决认可。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提供专项经费和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属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并公布施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