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外国专家(以下简称“短期外专”)是指受我校聘请或邀请来我校从事为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外国专家。 一、聘请短期外国专家的原则 1.我校聘请的短期外专应有利于提升学校的学科水平,促进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2.我校聘请短期外专应“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3.我校聘请短期外专的重点应以专业课程教师及高层次科研人员为主。 二、短期外国专家的条件 1.短期外专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熟知相关领域的最新学术发展。 2.短期外专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3.身心健康。 4.对华友好,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我国的风俗习惯。 三、聘请短期外国专家的程序 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六个月提交聘请短期外国专家申请报告,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四、聘请短期外国专家的经费支持 1.短期外专的经费支持涉及的项目包括旅费、住宿、酬金等,具体支持的项目和支付标准根据外国专家背景及在我校工作量,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核定,报学校领导审批。 2.各部门在接待短期外专时,应遵循务实、节俭的原则。 3.经费支付方法:短期外专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凭报销费用清单、相关发票,由单位经办人、领导签字后,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后送呈学校主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4.财务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有权审核专家经费的使用,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对具体的专家活动安排做出解释,确保专家经费的合理使用。 五、短期外国专家的管理 各部门负责安排、管理短期外专在本单位的工作。各单位须对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计划以及所使用的教材进行审定,安排专人配合专家的工作。为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工作的效益,各部门应积极与专家进行教学和科研上的交流与讨论,学习吸收外国专家带来的先进教学理念与科研方法。在外国专家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专家工作总结报告,办理相关经费结算。 六、附则 1.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2.本办法自即日起试行。 3.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