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公寓(宿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寝室门钥匙不得私配或转借他人使用,一旦遗失,应及时报学生公寓管理处备案、补配钥匙。
第二条 在学生公寓(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具有放射性物品。
第三条 在学生公寓(宿舍)不得擅自接拉电源线路,严禁使用“三无”电器,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热毯、电炉、电热器等大功率违规电器。
第四条 学生公寓宿舍内不得使用明火。严禁在公寓(宿舍)内焚烧废纸杂物、使用蜡烛照明、吸烟、乱扔烟蒂,不得从窗口扔掉杂物。
第五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宿舍)非法张贴或散发有害于稳定团结,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大小字报、标语、漫画、传单等。
第六条 自觉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从事查阅、制作、复制、传播有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从事宣扬封建迷信、邪教、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教唆犯罪等活动。
第七条 在公寓(宿舍)内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举办舞会、酒会,严禁酗酒 、起哄闹事、打架斗殴、赌博。
第八条 在寝室内使用电视机、电脑、录音机时,应遵守学院作息时间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学习、休息。
第九条 学生公寓(宿舍)走廊、消防通道应保持整洁、畅通,不得堆放各种杂物。
第十条 住宿人员应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个人手提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离开寝室应将个人贵重物品存放入橱柜并上锁;宿舍内不得存放大额现金,银行卡取款密码要注意保密。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公寓(宿舍)内从事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住宿人员应自觉爱护公寓(宿舍)消防器材等公共设备、设施,不得踢门入室、撬门爬窗等。
第十三条 住宿人员离开寝室或睡眠时要关灯,检查关闭各种电器电源,锁好门。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处要落实值班、巡逻人员,加强对学生公寓(宿舍)的检查、巡逻,严格履行外来人员进出公寓(宿舍)登记、审查制度,保障学生公寓(宿舍)安全。
二〇二零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