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校财务行为,加强经费管理,明确财务开支审批程序与权限,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民办高等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以及学校办学的精神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各部门和二级学院对学校的财务管理有权进行监督并提出质疑。
第二章 财务计划
第五条 财务计划实行预算制,每年度为一个预算周期。学校各部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有效利用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详尽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第六条 学校每年度进行财务预算计划前,应当准确地核算上年度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账目和财务档案,不得将公款私存,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
第八条 学校的各项收款必须由财务处工作人员经办,使用正式的收款收据,不得无据收款。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出纳应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各项开支由院领导及分管财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按制度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支付资金项凭批准人、经手人签字的原始凭证支付。原始凭证应当真实、合法。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学校财务处有权拒付。
第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向学校财务部门借款的,必须尽快向财务部门还款,确因不能及时还款和报销的要及时说明原因。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规范学校的教育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进行收费、杜绝乱收费现象,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教学和生活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 健全收费项目立项管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行为自查制度
第五章 固定资产台帐的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入账和类别设置参照校资产管理部门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或明细账,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定期检查盘点,完善出入库手续。固定资产或其他设备物资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审查核实后的《上外贤达学院报损报失申报表》和审批意见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变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设备物资,除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外,须报董事会批准通过。
第六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财务人员并根据实际岗位需要配备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财务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性,人员的任免按学校人事任免制度执行。财会人员应当接受学校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条 财务处的负责人应当对学校财务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财会人员应当使用正式的账、表、簿、据,并在年终将全部账薄、凭证、报表、合同等归档,设专柜保存,不得丢失损坏。
第七章 财务公开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的职责:
(一)检查监督各部门财务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监督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
(三)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听取和反映各部门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按照下列规定将财务活动及有关账目如实公布,接受监督:
(一)学期初公布全校的财务预算计划;
(二)每月或者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
(三)教育收费的公示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对所公布的账目可以提出质疑,并有权要求相关负责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答;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离职时,应当在部门负责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章 责 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务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执行财务工作的,撤销相关负责人的职务,情节严重的,全院通报批评。
(二)未建立健全账目、财务档案,或者帐、款未由专人进行管理,取消年末责任人的评优资格。
(三)公款私存,设账外账,坐支现金,擅自变卖、报废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固定资产,不排除法律手段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9月起施行。本条例2018年2月28日修订。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2018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