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接受社会捐赠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捐赠资产使用效益,按照《上海市民办高等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产是指所有以学校为捐赠对象的捐赠资产,包括海内外个人、境内外机构及社会各界所捐赠的资金、有价证券、房产、设备、图书、物资等。
第三条 接受捐赠资产时,要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
第四条 学校收到社会捐赠时,由外事处(境外捐赠)、党政办公室(境内捐赠)负责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捐赠款项来源、用途。大额外币捐赠由外事处向财务处提供书面捐赠协议或说明。
第五条 收到货币捐赠时,财务处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以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收到捐赠的有价证券按实入帐。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捐赠款项的管理,并根据捐赠款项的类型分别进行管理:
对于捐赠者指定用于基建工程项目的资金,严格按照捐赠约定使用捐赠款项。
对于捐赠的留本基金,除用所得收益支付奖学金、奖教金和贷学金外,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进行投资,以取得较好的增值收益,更好地发挥捐赠资金的作用。
对于捐赠者指定用于其它项目的资金,应按照捐赠人意愿,管好用好捐赠资金。
第七条 捐赠者指定用于基建工程项目、图书、设备以及物资采购的资金,除严格按照捐赠约定使用捐赠款项外,基建工程的立项审批、招投标、施工管理、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按《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财务报销、支款管理规定》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维修工程、更新改造工程、图书、设备以及物资采购,按学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捐赠者指定由学校用于活动项目的经费,由学校负责用于指定项目。捐赠者指定经费管理人的,经费开支由指定的经费管理人同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未指定经费管理人的,经费开支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财务报销、支款管理规定》中专项经费审批制度执行。
第九条 收到捐赠实物资产(房产、设备、图书、物资)时,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实物资产入帐手续,需要过户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过户和入帐手续。对符合固定资产办理条件的物品,首先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然后由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对捐赠者指定用途的房产、设备、物资,应严格按照捐赠人意愿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为加强对捐赠资产的监督管理,财务处应会同学校资产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向学校报告接受社会捐赠资产的情况,包括:捐赠资金的使用投向及发挥的效果,捐赠资金的增值以及捐赠资产的管理等,并向捐赠者提交书面报告,在校内公示,以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2018年2月28日修订,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2018年2月